2018年1月1日《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農藥標簽新舊更迭期間,企業如何處理及應對?瑞旭技術為您一一解答。
辦法正式實施后,已生產老產品是否還能繼續售賣?
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符合原來標簽規定的農藥產品仍可以繼續銷售,但該產品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在農藥登記有效期內生產;2)在2018年1月1日前生產,且產品仍在有效期內。另若為農業部規定的禁限用農藥產品,應以禁限用時間為準,如自2016年12月31日起,三唑磷被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則在此日期前生產的產品即使仍在產品有效期內,其產品標簽自2016年12月31日后也不能再標注蔬菜范圍,不能在蔬菜上銷售使用。2018年1月1日后生產的農藥產品,其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標注需符合辦法的規定。
2018年1月1日后生產的產品,新標簽需符合哪些規定?
1.農藥標簽標注內容: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儲存和運輸方法;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像形圖;農業部要求標注的其他內容。
若農藥標簽過小,無法標注規定全部內容的,應當至少標注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凈含量、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標注規定的全部內容。登記的使用范圍較多,在標簽中無法全部標注的,可以根據需要,在標簽中標注部分使用范圍,但應當附具說明書并標注全部使用范圍。
2.企業可自行標注內容:產品質量標準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日期、產品批號、凈含量、企業聯系方式、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像形圖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性信息可由企業自主標注, 但需對真實性負責。
3.標簽核準內容:標簽上產品毒性、注意事項、 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需經農業部核準。變更核準內容,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重新核準。
4.各類產品標簽標注內容:
A原藥(母藥)產品應當注明“本品是農藥制劑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農作物或者其他場所。”且不標注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但是,經登記批準允許直接使用的除外。
B限制使用農藥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C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但用于非食用作物的農藥;拌種、包衣、浸種等用于種子處理的農藥;非耕地(牧場除外)的農藥;苗前土壤處理劑的農藥;僅在農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農藥;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殺鼠劑;衛生用農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D殺鼠劑產品應當標注規定的殺鼠劑圖形。
E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標注特征顏色標志帶。
F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注明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
G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應當標注其境外生產地,以及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5.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 且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
6.每個農藥最小包裝應當印制或者貼有獨立標簽,不得與其他農藥共用標簽或者使用同一標簽。保證每一個小包裝上的標簽都符合辦法的規定。
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如何制作及標注?
辦法第二十四條要求,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信息碼不得含有違反辦法規定的文字、符號、圖形。根據《農藥標簽二維碼管理規定》:農藥標簽二維碼碼制采用QR碼或DM碼,二維碼內容由追溯網址、單元識別代碼等組成。其中單元識別代碼由3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農藥企業可在全國農藥質量追溯系統上,按照登記產品信息申請產品追溯碼的信息串(追溯網址+單元識別代碼)。根據下載生成的信息串文件,企業即可印制產品標簽二維碼(可以在制作印刷標簽的同時印制,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如在生產線上噴印等)。印制成功的二維碼即可以使用微信等掃碼識別。
自2018年1月1日起,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生產的農藥產品,其標簽上應當標注符合規定的二維碼。二維碼在標簽上的標注位置并沒有明確要求,企業可自主標注,不需向農業部申請核準。但是企業在印制二維碼時,要保證二維碼能被掃描操作和識讀,并在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正常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農藥標簽上的二維碼具有唯一性,一個二維碼對應唯一一個銷售包裝單位。農藥企業應當確保追溯信息文件及印制的產品標簽二維碼的安全,避免丟失或被其他不法企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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