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農藥?
答:根據《農藥管理條列》: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期制劑。
2、“農藥三證”具體指哪“三證”?
答:農藥三證是指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和農藥產品標準。
3、什么是農藥登記?
答:農業部根據科學數據對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的質量、使用效果、安全等方面進行科學評審,在確定其能夠發揮使用效果并且不會對人畜健康和環境生態產生不可接受的危害是,同意其登記、允許其銷售和使用的過程。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對農藥這一特殊商品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登記證是農藥進入市場銷售必須取得的三證之一,農藥申報人必須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內容提供有關材料,進行毒性、殘留、環境、藥效等試驗,并將材料提交至農業部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方能取得農藥登記證。
4、 農藥登記的管理部門有哪些?
答:農業部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農業廳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農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生產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5、什么樣的農藥產品需要登記?
答: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農藥產品須進行登記;第二章第六條:生產(包括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進行登記。
6、哪些對象可以申請農藥登記?
答: 國內申請者: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藥生產商;境外申請者:農藥生產商,且在中國有合法的辦事機構或委托的代理機構。
7、什么是新農藥?
答: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規定》第二章2.1: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國取得批準登記的國內外農藥原藥和制劑。
8、中等毒的衛生殺蟲劑可以登記嗎?
答:根據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自2003年起,不再批準中等毒衛生殺蟲劑產品在室內使用的登記,但可同意在室外使用的登記。
9、農藥定點核準與農藥登記的關系
答: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應先辦理農藥定點核準資質后才可辦理農藥三證(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或批準證,標準),首次登記的除外,境內首次生產的產品可以先辦理農藥登記。
10、農藥登記試驗要求由什么試驗單位資質出具?
答:殘留、環境、毒理、全分析、藥效試驗必須由農業部認可的試驗單位完成。質檢由省級以上資質單位出具;進口農藥和新農藥由農業部藥檢所封樣國家級檢測出具。
11、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和方法性驗證報告可以由不同檢測單位出具嗎?
答:不可以。
12、新農藥登記的理化性質報告可以查詢嗎?
答:不可以,應提供測定結果,非新農藥的理化性質可以查詢。
13、正式登記資料6年保護期內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產品佐證材料有哪些?
答:原藥:①授權書原件,須有授權方的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②登記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③申請表、理化性質報告、控制項目及檢測方法、五批次全組分分析報告、生產工藝等完整產品化學資料的復印件;④完整的毒理學資料復印件;⑤完整環境資料的復印件;⑥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制劑:①授權書原價(同原藥);②登記證復印件(同原藥);③申請表、原藥基本信息、產品組成和加工方法描述、理化性質報告、控制項目及檢測方法、貯存穩定性等完整產品等化學產品復印件;④完整毒理學資料復印件;⑤完整環境資料的復印件;⑥完整的殘留資料的復印件;⑦相關證明材料。
14、農藥對田間防效有哪些要求?
答:結合生產實際,視藥劑特性、靶標發生情況和基本規律等綜合情況考慮。 殺蟲劑:70~90%以上;殺菌劑:60%以上;除草劑:對敏感雜草90%,對中等80%;植物生產調節:增產5%以上。
15、申請8%吡蟲啉(1+7)可濕粉可以嗎?
答:不可以,根據最低含量規定,單劑吡蟲啉最低含量不能低于5%。
16、可否申請腐植酸、補骨內酯、十二烷基硫酸鈉、硫酸鋅、碘等農藥產品嗎?
答:不可以,這些物質不宜用作農藥有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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