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制度是BPR下的核心舉措之一。活性物質只有在其進口商或生產商進入了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才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而生物殺滅劑產品也僅有在其所含的活性物質對應的生產商或供應商、或生物殺滅劑的出口商這三者中任一位出現在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上,才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所以,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將會是生物殺滅行業的生產商關注的焦點。
目前已發布的臨時清單包含的是2013年8月29日從歐盟委員會獲得的信息。所有出現在臨時清單的企業并不具備法定權利和義務,并且,進入該臨時清單并不意味著一定能進入正式清單。ECHA表示該臨時清單目前可能并不完整,或并不完全正確。ECHA正與歐盟委員會、相應成員國主管部門和行業一起核實清單上的信息。如果你對該清單有所意見,可聯系ECHA的幫助平臺。
根據這份臨時清單,可以預見ECHA將要發布的正式清單中將包含BPD指令下復審項目中已有的活性物質名字及其對應的參與企業,和根據BPD指令第11條遞交申請的活性物質及其對應的支持企業,以及已遞交的生物殺滅劑產品授權申請中附有符合BPD附錄II或III要求的活性物質卷宗的企業。
在此,我們要強調的是,這份清單中所包含的活性物質不僅僅限于ECHA同時發布的活性物質許可清單中的49種物質,還有其他的已進入活性物質復審計劃評估階段的活性物質。所以,企業在閱讀本臨時清單時,應注意,該清單內部分物質尚未獲得許可。
從2013年9月1日開始,ECHA將對根據BPR第95條第1款遞交的卷宗進行評估,并將其中卷宗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及其對應的活性物質加入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
在閱讀了這份臨時清單后,我們可以發現,ECHA為企業賦予了四個角色定位:數據遞交者、參與者、產品供應商和物質供應商。一個企業可同時身兼數個角色,也可成為多個物質的不同角色。但是,該臨時清單也略為簡陋,僅注明了某活性物質對應的產品類型下,企業名稱、所在國家以及對應的角色,并沒有其他相應的聯系方式等。而對于角色的義務與權利ECHA也未詳細注明,僅對各角色作出了簡單的定義。
同時,值得引起中國企業關注的是,在這份臨時清單中,出現了兩家來自于中國河北的企業。雖然,這是來自于舊有的BPD和復審項目的數據,但無疑這是對中國企業的一種肯定。
然而,這與ECHA關于BPR下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的解釋是矛盾的。根據之前ECHA給本公司的回復和BPR原文來看,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中的企業僅限于歐盟本土的企業,即意味著,非歐盟企業必須借助于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向ECHA遞交卷宗,而卷宗評估合格后,進入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的企業是進口商而非供應商。
最有爭議性的在于,ECHA在該臨時清單發布的同時,也隱晦地提到了非歐盟企業進入活性物質供應商臨時清單的問題。ECHA說:“請注意,清單上作為‘參與者’的非歐盟實體,將可能被重新評議。”具體重新評議的措施及其結果還仍未可知,最終非歐盟實體是否可以直接進入供應商清單及未能進入清單的情況下如何保證非歐盟實體的權利等問題,我們仍需等候ECHA的決定。
但是,聯系前文所述的角色定義,我們是否可以揣測,非歐盟實體可以作為活性物質供應商,不經過進口商,獨自遞交卷宗從而進入活性物質供應商清單?
ECHA作為BPR執行的實際監管者,考慮到眾多的非歐盟實體以及目前歐盟境內日漸被大企業壟斷的現狀,是否會對非歐盟實體網開一面以幫助降低生物殺滅產品的成本?當然,這只是目前最為樂觀的一種期望,具體情況還不明確,相關企業仍需做好兩手準備,以便于積極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