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第一版正式出臺起,聯合國GHS專家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討論GHS制度的修訂與完善,并定期每兩年正式發布新的修訂版。今年7月,聯合國GHS制度第七修訂版正式發布。對比第六修訂版,瑞旭技術全球GHS專家分析發現幾點重要的變化,如下所述:
1. 定義和縮寫
- 從1.2章節刪除了經皮腐蝕(Dermal corrosion),經皮刺激(Dermal irritation),眼刺激(Eye irritation),嚴重眼損傷(Serious eye damage),皮膚腐蝕(Skin corrosion),皮膚刺激(Skin irritation)幾項定義;
- 呼吸道致敏物定義的對象從“物質”擴展為“物質或混合物”。
- 表1.5.1危害類別的濃度限值中,吸入危害類別1和2的臨界值更新,并刪除了運動粘度的條件,對比如下表:
第六修訂版 | 第七修訂版 | |
吸入危害類別1 | 危害類別1的有害成分含量≥10%,且40°C下運動粘度≤ 20.5 mm2/s | ≥1.0% |
吸入危害類別2 | 危害類別2的有害成分含量≥10%,且40°C下運動粘度≤14 mm2/s | ≥1.0% |
- 刪除了第六修訂版中1.5.3.3.3中,關于編制SDS應參照“工作中使用化學品的安全”的建議177的標準,國際標準組織ISO 11014(ISO),歐洲聯盟安全數據表指令91/155/EEC和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標準Z 400.1的內容。
- 第七修訂版將原本第六修訂版的2.2.1, 2.2.2, 2.2.3 三個表格進行了整合,將易燃氣體1類進一步細分為1A類和1B類,將單獨列出的自燃氣體類別和化學不穩定氣體A/B類包含到易燃氣體1A類中。
- 新增易燃氣體1B類分類依據:符合1A類分類標準的氣體,且不屬于自燃氣體和化學不穩定氣體的,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與空氣混合的易燃下限大于6%(體積濃度)或者基本燃燒速率小于10 cm/s),則分為易燃氣體1B類
- 新增note 3,符合易燃氣體1A類分類標準,且無符合1B類數據支持的情形下,默認分為1A類。
- 依據分類類別的變化,在2.2.3.1表格中新增相應信號詞,象形圖,危險說明。
- 在2.2.4.2.1部分新增七測試氣體基本燃燒速率參照的方法(ISO817:2014附件C);
- 計算混合氣體易燃性實例中,參數有所變化。氬氣和氦氣對于氮氣的當量系數Ki從Ki(Ar)=0.5, Ki(He)=0.5修改為Ki(Ar)=0.55, Ki(He)=0.9;確保空氣混合物為非易燃氣體的,氮氣中易燃氣體的最大濃度從Tci H2=5.7%, Tci CH4=14.3%更新為Tci H2=5.5%, Tci CH4=8.7% 。
- 在2.7.2.2中,新增了金屬粉末或者合金樣品被點燃的燃燒反應蔓延的100 mm長度要求。
- 在3.1.1部分,刪除了具體的時間限制,將急性毒性的定義更新為“單次或短時間內多次通過口服、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接觸物質/混合物后出現的毒性效應。”
- 在物質的分類依據部分,3.1.2.1中新增了內容“存在體內方法直接確定LD50或LC50數值時,急性毒性的其他指標,例如顯著的臨床毒性癥狀,可由其他新的體內實驗方法(例如使用較少的動物)確定時,這些新的方法也作為危害類別判斷的參考”;
- 表3.1.1中ATE的數值從最大值修改為范圍值,便于理解;
- 3.1.2.3中,增加了對于數據來源為人類經驗時的處理方式。“在使用數據來源為人類經驗時(例如職業接觸數據,事故數據,流行病學研究,臨床分析報告),這些數據權重也應考慮。”
- 第七修訂版刪除了原本定義中的4h時間限制,將皮膚腐蝕和刺激性的定義修改為如下:
- 皮膚腐蝕:物質或混合物涂覆在皮膚上后,對皮膚造成的不可逆損害。典型的皮膚腐蝕癥狀有潰瘍、出血、血痂、表皮或真皮壞死。
- 皮膚刺激:物質或混合物涂覆在皮膚后,對皮膚造成的可逆損害。
- 第七修訂版刪除了原本定義中的21d觀察期時間限制,將眼腐蝕/刺激性定義分別更新如下:
- 嚴重眼損傷:物質或混合物一次性滴入眼睛內,對眼組織造成的不可逆損傷,而且這種損傷不完全可逆。
- 嚴重眼刺激:物質或混合物對眼睛造成的較為輕微損傷,而且這種損傷可完全恢復。
- 呼吸致敏的定義對象在物質的基礎上增加了混合物
- 新增生殖細胞突變的定義,具體為“生殖細胞突變是指遺傳基因突變,包括暴露于物質或混合物后發生的生殖細胞遺傳結構和染色體數目的畸變。”
- 易燃氣體部分,基于易燃氣體分類的更新,附件一的A1.2表格的相應標簽元素相應改動。
- 附件三防范說明相關內容進行了大量更新,包括:
- 新增部分:
- 在P202存在時,省略P103。
- 對于消費品,當P202存在時,省略P201。
- P202增加適用的危險類別 (生殖毒性, 通過哺乳產生影響, 附加類別)。
- 對于急性毒性經口、經皮5類,防范說明中新增P301及 P302。
- P333存在時P332可以被省略。
- 退敏爆炸物類別4新增防范說明P375。
- 爆炸物--不穩定爆炸物和1.1, 1.2 ,1.3, 1.4, 1.5項,急性毒性吸入類別3的防范說明中新增P501 。
- 增加了術語P503:處置/恢復/循環的信息參照制造商/供應商。適用于爆炸物--不穩定爆炸物和1.1, 1.2 ,1.3, 1.4, 1.5項。
- 刪除部分:
P231+P232不再適用于自燃液體類別1和自燃固體類別1。
防范說明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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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3.3.1中新增了A 3.3.1.6,A 3.3.1.7,A 3.3.1.8三項,內容分別為強調工作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根據產品組成,容器,標簽以及SDS的信息增補防范措施;象形圖的保護作用有限,不可替代培訓要求。
- 第六修訂版的A 3.3.2防范說明的分配在第七修訂版中被詳細展開為4個方面,分別為防范說明的省略,防范說明的合并,不影響信息傳遞的內容變化,涉及醫療響應防范說明的應用。
- 第七修訂版的A 3.3.4中增加了A 3.3.4.1,內容是除了使用A 3.3.5表格中所有分類對應的防范說明之外,對于消費品,表格A 3.2.1中列出的普遍防范說明也應出現在GHS標簽上。
- SDS編制指南的更新:
- 表A 4.3.9.2中,新增了2.2類易燃氣體基礎燃燒速率的測試方法為ISO817:2014,附錄 C
- 條例A4.3.14.7,散裝運輸的內容就液體,固體及液化氣體三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展開
- GHS標簽部分,增加了小包裝標簽-折疊式標簽的例子(例 9)
折疊標簽分為首頁、折疊部分及尾頁三個部分。標簽首頁至少包括產品標識、象形圖、信號詞和供應商標識,還需有標識提示該標簽屬于折疊標簽,可打開查看詳細信息;折疊部分需包括產品標識(包括對危害分類有貢獻的組分信息)、信號詞、危險說明、防范說明以及其他信息(如使用指南,其他法規所需信息)。若使用多種語言,則提供各個國家的郵編或代碼;尾頁需包括產品標識、象形圖、信號詞以及供應商標識。
除此之外,上述標簽規則還適用于其他形式的折疊標簽,如書本式或窗口式等。
書本式
訂單式
窗口式
總結:
GHS 第七修訂版對易燃氣體的分類標準進行修訂,使易燃氣體的分類更加易于理解、更加細化和嚴格。對一些定義作了修訂和完善,如急性毒性、皮膚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刺激等健康危害的定義,取消了暴露時間或癥狀觀察時間的具體要求。對于防范說明的編制及使用進行了較多的調整和改動。針對小包裝標簽內容繁多但空間小的問題,新版本GHS也給出了詳細實用的解決方案。
目前,我國實施的GHS分類標準與聯合國GHS第四修訂版一致,因而新版GHS的技術變更不會對進口產品有任何影響。但對于出口產品,目前已執行GHS的各個國家/地區預計會在后期逐步修訂對應的法規或標準,以確保技術內容與新版GHS制度保持一致,因此提醒相關企業及時關注出口國GHS制度的修訂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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