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氣候與能源2030政策框架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2030年時,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水平的60%。氟化溫室氣體(包括HFCs、PFCs、SF6)工業應用非常廣泛,并且全球變暖潛值(GWP)非常大,對溫室效應貢獻巨大。
作為京都協定書的簽約方,歐盟與成員國為了更好履行相關減排義務,由歐盟委員會出臺了最新版關于溫室氟化氣體的法規REGULATION (EU) No 517/2014,該法規簡稱F-gas法規。這部法規是原法規REGULATION (EC) No 842/2006的加強版,主要通過以下3個方面對F-gas進行管控:
1、控制歐盟境內F-gas總量;
2、禁止部分F-gas使用;
3、防止F-gas的泄露。
該法規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旨在于2030年時將歐盟境內F-gas的排放量控制到2014年排放量的1/3,并將HFCs的排放量控制在一個很低的水平。
涉及到F-Gas的企業都將受到該法規的影響。法規規定其應對主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歐盟境內生產商;
2、歐盟境內進口商;
3、歐盟境內的唯一代表(OR)。
其中,非歐盟企業可以委托歐盟境內的OR履行法規應對義務。
為了控制境內F-Gas總量,緩解歐盟環境壓力,針對F-Gas(附件I),歐盟采用限制甚至禁止其在某些產品中使用,以實現對其總體管控。針對占F-Gas很大比例的HFCs(附件I,Section 1),歐盟采用配額分配的方式進行管控。能夠獲得配額的主要是以下三個群體:
1、 歐盟境內的生產商;
2、 歐盟境內的進口商;
3、通過歐盟境內OR進行配額申請的非歐盟企業。
其中,歐盟境內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因履行原法規REGULATION (EC) No 842/2006的報告義務,在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主管當局處留有投放市場F-Gas總量的記錄。歐盟委員會將2009-2012這四年某生產商或進口商的HFCs年平均投放量作為分配給該生產商或進口商的一個參考值(reference value),此參考值乘以圖1相應年份的系數再乘以89%得到的值即為該年份分配給該生產商或進口商的配額。通過分配獲得的配額是可以轉讓給其他企業的。(歐盟委員會計算參考值時是將全部HFCs換算為CO2當量來進行的,某HFCs的CO2當量的換算定義為該HFCs的質量乘以其GWP值)。
圖1.歐盟市場HFCs年投放最高量計算比例
針對未履行過原法規REGULATION (EC) No 842/2006報告義務的非歐盟企業則需要通過歐盟境內OR進行配額申請方能獲得配額。新企業申請的配額為某年允許的年投放最高量減去分配給歐盟境內生產商或進口商配額后所余下的,也就是說進行新配額申請的所有企業最多只能獲得年投放最高量的11%。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配額申請截止期為2014年7月1日,該日期之后,歐盟委員會不再接受任何申請。瑞旭技術建議國內企業盡快完成配額申請,以免影響對歐貿易。
除了針對HFCs歐盟采取配額分配的方式進行管控,對于某些包含F-Gas的產品,歐盟委員會列出了一個清單(附件III),該清單規定了每個產品相應的禁止進入時間,該時間之后,這些產品將無法進入歐盟市場。如:該法規規定,包含HFCs且其GWP≥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凍機禁止進入時間為2015年1月1日。并對禁止期前投放歐盟市場的這些產品提出了標簽義務。該法規還規定,鎂壓鑄成型和鎂壓鑄合金回收過程中禁止使用SF6;汽車輪胎中禁止填充SF6。企業需要審視自身的用途或者產品是否進入該附件,避免觸犯該法規。
除了以上管控措施外,該法規還有其他方面要求。如:法規對包含F-Gas產品的泄露檢查提出要求,并對檢查人員的培訓和資質以及檢查報告提出要求;法規要求包含F-Gas產品使用壽命結束后,對其內的F-Gas進行適當處理;法規規定任何生產、使用等涉及到附件I(F-Gas)和附件II物質的主體需要履行報告義務,針對不同的用途,需要報告不同的內容。
最后,瑞旭集團提醒相關企業,除了受F-Gas法規管轄外,上述氣體也同屬于化學品范疇,意味著會受到REACH法規管轄。因此,企業的產品輸歐前,還應完成(預)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