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環保署正就新化學物質和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辦法修訂草案向公眾征求意見。此次意見征求將從2018年3月31日開始至2018年5月29日截止。這是自2014年12月法規發布以來第一次全面修訂。
環保署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化學物質登錄統一窗口運作事務與法規調和,參考勞動部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整合現行條文中登錄級距應申請登錄 類別文字,改以附表方式呈現,方便對照應申請登錄類別;同時調和本署與勞動部規定應提出危害評估報告及暴露評估報告之數量級距一致。
二、合理減省行政成本及降低登錄人負擔,經核淮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發給登錄碼,不再另發給登錄文件。
三、現行條文有關化學物質審定納入清冊及新化學物質登錄銜接與調適執行期間已屆期,予以刪除。
四、明確規范首次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公斤以上者,應于6月內提出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申請登錄,屆期未取得核淮登錄, 不得制造或輸入;而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100公斤者,得自主提出申請登錄。
五、經篩選目前已完成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資料中,在臺灣地區流通較廣泛、潛在危害性較高與資訊掌握較缺乏等化學物質,優先指定 106種化學物質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六、增列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保密規定,并經登錄人于核淮登錄后,始認知須提出登錄資料保密申請之必要,給予適當之補申請期間。
七、為掌握臺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數量資訊,做為后續分級管理之評估參據,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起登錄人應于核淮登錄后申報前一年制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的數量。
八、新增登錄人就審查結果有疑義者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官員表示,新化學物質和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修訂草案相較于修訂前的辦法發生了重大變化,近一半的法規條文進行了修訂。同時,登錄辦法修訂草案還進行了一些行政簡化,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將批準文件變更為登錄號。按照新化學物質和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修訂草案第25條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登錄人應該核準登錄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申報前一年制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的數量資料。
若申請人對申請的結果表示反對,那么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30日內提交一份書面申訴。
第一批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清單
修訂草案還對附錄四第一批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清單中的物質進行了調整。物質的數量從原先的122個調整至106個。
按照修訂法案的要求,若企業要生產或進口列入第一批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清單中的物質,那么這些企業有必要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從第一批標準登錄清單中刪除的物質將可能會被列入第二批標準登錄清單中。第二批的物質清單定于2021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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