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8日,印度財政部下屬的麻醉品中央局(CBN)發布了一項公告,針對以下六種前體化學品提出了自愿行為準則。這一行動旨在協助相關的進出口商獲取一份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化學品在印度未受到監管,從而有助于確保其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
以下是六種化學品的清單:
- Acetone(丙酮)
- Ethyl Ether (乙醚)
- Hydrochloric Acid(鹽酸)
- Piperidine (哌啶)
- Sulphuric Acid (硫酸)
- Toluene(甲苯)
背景:
根據1988年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共有33種化學品被列入公約的附表I和附表II,以便監管其潛在用途,因為這些化學品可能被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根據該公約,任何對這些化學品的進口或出口都需要通過出口前通知(PEN)系統通知進口國或出口國。印度作為該公約的簽署國之一,有責任履行上述義務。
然而,目前印度通過《受控物質法規2013》只對其中的27種化學品進行了監管,而對于剩下的6種尚未在印度監管范圍內的化學品,CBN一直未收到有關的進出口數據,因此無法按照公約的規定,對這些化學品進出口受到監管的國家的出口前通知(PEN)進行回應,從而可能會對這些化學品的清關帶來困難。
為了促進這六種化學品的全球貿易,印度財政部建議相關的進口商/出口商可以自愿采取行動,向CBN提供下列文件以獲得一份證明文件,證明這些化學品在印度并未受到監管:
a) 公司概況,包含IEC(進出口代碼)、商品和服務稅識別號(GSTIN)、公司注冊處(RoC)等信息
b) 采購訂單/發票/銷售合同
c) 最終用途聲明
注:建議進出口商在完成實際的進出口貿易后,提供有關進口和出口的詳細信息。
麻醉品中央局(CBN)還表示已經與印度化學品委員會(ICC)簽署了諒解備忘錄(MoU),以促進這一自愿行為準則的推廣。
關于《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1988年在維也納召開的一次聯合國會議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公約》旨在促進公約締約國之間的合作,以便各方有效處理國際范圍的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等各方面的問題。《公約》涵蓋了犯罪、制裁、管轄權、沒收、引渡、司法協助、合作與培訓等多個領域。《公約》闡明,締約國將采取其認為適當的措施,防止物質被挪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并應為此目的相互合作。
該《公約》是對經1972年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的補充。這三項國際藥物管制條約相輔相成,至今仍是基準條約。
參考文件:
截止至2022年11月23日《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附表清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