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日本厚生勞動省 (MHLW) 發布了需要安全數據表 (SDS) 和基于 GHS 標簽的化學物質的濃度臨界值。
參考下圖: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CAS號 |
標簽臨界值 |
SDS的臨界值 |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
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
91-94-1 |
0.1 |
0.1 |
α-萘胺及其鹽類 |
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
134-32-7 |
1 |
1 |
多氯聯苯(別名:多氯聯苯) |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 (alias: PCB) |
- |
0.1 |
0.1 |
O-托利定及其鹽類 |
o-Tolidine and its salts |
119-93-7 |
1 |
0.1 |
雙硝西丁及其鹽類 |
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
119-90-4 |
1 |
0.1 |
鈹及其化合物 |
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
- |
0.1 |
0.1 |
三氯化苯 |
Benzotrichloride |
98-07-7 |
0.1 |
0.1 |
如需完整版,可點擊下載附件List_of_substances .pdf。
根據改正后的《勞動安全衛生規則》(以下簡稱“安衛則”)附表第2中, 作為標簽・SDS對象物質被單獨列出的物質,對于從2026年4月1日開始適用改正省令規定的物質,應從同日起適用本告示的規定。
在現行的標簽・SDS對象物質中,根據本告示而變更的涉及標簽標示的濃度臨界值或涉及SDS交付等濃度臨界值,如果比改正省令改正前的安衛則附表第2的值低,那么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濃度臨界值將保持在改正省令改正前的安衛則附表第2的值不變。
對于在2026年4月1日當天實際存在的物質,如果它們適用于涉及標簽標示的附表第2的濃度臨界值的過渡措施,那么在令和2027年3月31日之前,其涉及標簽標示的濃度臨界值應保持在改正省令改正前的安衛則附表第2的值不變。
關于含有皮膚有害化學物質混合物的濃度臨界值
(1)根據以下A及B所示的皮膚等有害化學物質的分類,其含有量分別小于下述A及B所示含量值(對于同時滿足A及B的物質采用A或B相關值中最低的值;符合B的物質且含有2個以上的有害性分類的物質,采用相關有害性分類中的最低值)則不屬于皮膚有害化學物質。
A. 皮膚刺激性有害物質 1%
B. 皮膚吸收性有害物質 1%(如果國家公布的GHS分類結果中,被分類為生殖細胞突變性分類1或致癌性分類1的,則為0.1%;如果被分類為生殖毒性分類1的,則為0.3%)
對于皮膚刺激性有害物質,是根據“皮膚腐蝕性/刺激性”、“對眼睛的嚴重損傷性/眼刺激性”及“呼吸道致敏或皮膚致敏性”(對于呼吸道致敏,不包括氣體)的濃度臨界值來設定的;而對于皮膚吸收性有害物質,則是在考慮到其他相關的有害性分類的濃度臨界值基礎上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