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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Food Label (Draft)
發布時間:2024/06/28
截止時間:2024/07/27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標簽標注行為,加強食品標簽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簽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下稱食品)的標簽標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包裝、說明書和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上,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基本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食品標簽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食品標簽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不易擦除、脫落。預包裝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包裝脫離,散裝食品標注內容不應與容器、外包裝分離。
第六條 食品標簽中涉及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事項的,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標簽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的;
(三)以欺騙、虛假、夸大、誤導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和軍隊等類似內容的;
(五)使用封建迷信、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等描述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中禁止標注的。
第八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簽違法行為:
(一)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冒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
(三)偽造、冒用、變造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號;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標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上標注。
最小銷售單元含有多個獨立包裝食品的,不同品種獨立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能透過最小銷售單元包裝清晰識讀的,可不重復標注。
最小銷售單元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注。
第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保證清晰識讀。
第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當使用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可以同時使用與標注內容有對應關系的繁體字、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使用的漢語拼音、繁體字或者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應內容的規范漢字字高。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標注內容,應當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數字標注,且文字的高度與寬度比值不大于3。
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時,文字、數字高度不應小于2毫米;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時,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數字高度不應小于2.5毫米。
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標注的字體大小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要求。
第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只體現一種原料;
(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擬動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三)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風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稱不得使人誤解使用了該種配料。
第十六條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合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標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顯著標注,最小銷售包裝有多層的,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
(二)設置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形式清晰標注;
(三)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預包裝食品文字、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四)均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代號使用4位數字;年、月、日之間可以用空格、斜線、連字符等符號分隔;年、月、日之間不用分隔符號且月、日不足2位數字的,應當在數字前加0;
(五)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形式標注的,其具體部位應當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于查找;
(六)最小銷售單元內有多個預包裝食品的,在外包裝上以最早到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注保質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裝上分別標注每個單件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到期日;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還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包裝完成后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以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預包裝食品保質期的確定應當按照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采用分裝方式生產的預包裝食品,以所分裝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標注保質期到期日。
第十九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分別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列有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的標注應當能夠清晰識別。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該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的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表”代替。
分裝食品的配料表應當標注被分裝食品的配料。分裝食品應當注明“分裝”字樣。
第二十一條 定量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當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標注凈含量,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
對液態食品、半固態或粘性食品,應當用體積或質量單位標示;對固態食品,應當用質量單位標示;對不宜用質量或體積單位標示的食品,可用長度單位標示。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注“計量稱重”“計量方式:散裝稱重”等代替凈含量。
第二十二條 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規格。規格的標注應由單件定量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食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食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定量包裝食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定量包裝食品的件數。
第二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發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代號,可以只標注產品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但應符合對應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貯存條件對溫度有要求的,應當標注常溫儲存、冷藏儲存或者冷凍儲存。標注冷藏儲存或者冷凍儲存的,還應當標注具體冷藏或者冷凍的溫度范圍。貯存條件對濕度、光照等有其他要求的,應當標明。
第二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警示標志、警示語或者注意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順序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主要展示版面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上能夠標注完整內容的,可以不另附說明書。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顯著標示。
第三章 特殊食品標簽要求
第二十九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有關產品注冊、備案管理的規定,涉及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內容的,應當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一致。特殊食品說明書與標簽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標簽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三十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注冊號,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注已注冊商標,不得標注其他內容。
產品名稱由商品名稱和通用名稱組成,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產品名稱。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以單字面積計,商品名稱字體總面積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總面積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稱字號小于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醒目、顯著,通用名稱不得分開標注。
使用除商品名稱以外的已注冊商標,其面積(矩形法)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面積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稱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第三十一條 適用于0-6月齡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適用于6月齡以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對其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其可選擇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進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第三十二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配料表中的復合配料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標注。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第三十三條 保健食品標簽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和凈含量、貯藏方法、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注意事項、保健食品企業執行標準的代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保健食品標志、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警示用語區及警示用語等。不得以數字標簽等形式豁免以上標注要求。
第三十四條 保健食品標簽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下列特殊規定:
(一)保健食品還應當在最小銷售單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經注冊備案的產品名稱、注冊號或者備案號、保健功能、警示用語等;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標示“營養素補充劑”字樣等;
(二)產品名稱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名稱(包括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標注,且字體、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不得分開標注;
(三)原料和輔料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與順序全部列出;
(四)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100mL或最小制劑單位標示其含量;
(五)產品規格為最小制劑單位的質量或體積,凈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的質量、體積或者最小制劑單位數量;
(六)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
(七)使用除產品名稱中商標名以外商標的,應當使用已注冊商標,且不得標注在主展示面,應標注在包裝的邊角位置,其面積(矩陣法)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所用單字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八)保健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平方厘米的,應當至少標注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一致的內容,以及保健食品標志、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用語等;
(九)非單獨銷售的保健食品包裝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和規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和凈含量、注意事項;
(十)同一包裝內不得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同一包裝內有多個不同保健食品的,每個單件保健食品必須符合最小銷售包裝要求;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明確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語區內文字與警示用語區背景有明顯色差。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高度不小于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時,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但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三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志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按照等比例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具體按照《保健食品標志規范標注指南》要求標注。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三十七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特醫食品標志、凈含量(規格)、產品類別、注冊號、適用人群以及“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特醫食品標志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按照等比例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方向同文字方向,清晰易識別,具體按照《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要求標注。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
第四章 食品銷售標示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預包裝食品拆零并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按照散裝食品管理。
第三十九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其標簽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四十條 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刊載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食品標簽信息。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一致,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除外。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刊載的食品標簽信息加強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保健食品經營者在經營保健食品的場所、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標簽標注或標明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標簽不符合本辦法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及時采取召回或相關補救措施,并根據需要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絡銷售預包裝食品標簽的監督檢查,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落實管理責任,督促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刊載食品標簽信息。
第四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食品標簽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標簽瑕疵。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標簽存在瑕疵的,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處罰。
對標簽存在問題或者瑕疵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通過加貼標簽或者補貼修正的方式對其標簽進行更正,但不得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及保質期到期日。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食品標簽合規性進行審核把關。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食品標簽標注或標明事項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偽造、冒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偽造、冒用、變造特殊食品注冊或備案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五)(七)(八)(九)項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項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進口食品標簽標注還應符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相關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不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產品標準編號。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擬給予兩年過渡期)。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