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 這無疑是大化工行業的一個重磅炸彈。行動方案提出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所以要完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 并明顯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農藥在方案里被多次提及,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讀一讀這個行動方案,看它會對農化行業產生哪些影響。
一、新法規
行動方案提出生態環境部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并加強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管理等相關制度與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相關制度的銜接。
這意味著新污染物治理并不是生態環境部一家的責任,而是各個部委協同治理的結果。農化企業的產品一般受農藥農村部管理,但用于生產農藥的原料比如助劑、中間體一般受工業化學品法規管理,所以農化企業,尤其生產企業,在新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下法律責任并不能豁免。企業不僅需要確保原料是合規的,不使用重點新污染物作為助劑,還需控制生產過程中新污染物的排放。
長期以來我國的化學品環境管理都是圍繞新化學物質和限制進出口有毒化學品展開的,正在制定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條例》將彌補現有化學物質監管上的不足,使更多的農化企業受到監管影響。
二、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
行動方案提出了以下重要時間節點:
- 2022年年底前,印發第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
- 2022年發布首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 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
- 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
農化企業需要密切關注其原料或產品是否列入第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的物質清單,以及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并同時準備應對2023年前的首輪化學物質生產及使用基本信息調查。
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
行動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數據質量監管機制,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并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
如果農化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屬于或含有新化學物質的原料,將不能再存僥幸心理。
四、農藥淘汰或限制清單
行動方案提出要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研究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納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化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生態環境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和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修訂,一旦其農藥產品列入,做好被淘汰或限制的準備。
五、農藥登記后環境監測及再評價
行動方案提出要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健全農藥登記后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機制。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
PBT、vPvB類農藥及助劑將面臨逐步被淘汰和替代,農化企業需要提前做好準備。
六、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
方案提出要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七、 清潔生產及過程控制
農化生產企業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還需要接受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
《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與農化行業息息相關。瑞旭農化提醒相關農化企業密切關注法規、各類名錄及清單的修訂,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淘汰屬于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原料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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