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研發費用高,周期長,受農藥登記政策影響很大。本文總結了在現行農藥登記政策下,原則上不允許登記的情況匯總、農藥產品配方注意事項和衛生殺蟲劑登記注意事項。企業在早期制定產品開發計劃時就需全面評估產品的登記可能性,盡早發現產品配方設計上的不足,避免產品最后不能取得登記的情況。
原則上不允許農藥登記情況匯總
1. 列入禁用名單中的農藥不允許登記,列入限用農藥名單的農藥不允許登記在規定的相關作物或區域。
2. 不允許同一申請人申請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圍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劑,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總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劑除外。
3. 不允許以常規噴粉方式使用的粉劑產品。
4. 不允許醫用抗生素用作農藥, 如硫酸鏈霉素、鹽酸四環素、鏈霉素等不允許登記為農藥。
5. 不允許在城市或森林上使用的D型肉毒毒素。
6. 原則上不允許氟蟲腈制劑登記(但以餌劑、粉劑等不經過稀釋使用的家用衛生殺蟲劑除外)。
7. 不批準環戊烯丙菊酯用作衛生殺蟲劑的登記。
8. 不批準五氯酚鈉用作農藥登記。
9. 不允許吡唑醚菌酯、蟲螨腈、三苯基乙酸錫、氟啶脲、氟鈴脲、殺鈴脲、氟蟲脲、滅幼脲、伏蟲隆、擬除蟲菊酯類在水稻上的登記,但風險評估表明風險可接受的除外。
10. 原則上不批準化學農藥與植物源農藥混配。
11. 原則上不同意化學農藥與微生物農藥的混配制劑產品登記,除非提供的資料表明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12. 除種子處理劑外,不允許殺蟲劑與殺菌劑混配。
13. 原則上不批準以擴大防治譜為目的的殺蟲劑混配或殺菌劑混配。
14. 不批準除草劑與其他類別藥劑混配。
15. 原則上不批準植物生長調節劑與殺蟲劑或者殺菌劑混配。
16. 對植物生長調節劑與殺蟲劑、殺菌劑混配的種子處理劑, 從嚴審查。
17. 原則上不允許相同作用機理的藥劑混配。
18. 原則上不允許對申請登記的靶標聯合作用為拮抗的,農林用殺蟲劑不增效的產品登記。
19. 不批準農藥登記的化合物:
五氯酚鈉、多硫化鋇、腐殖酸、硫酸四氨絡合鋅、硫酸鋅、高錳酸鉀、過氧化氫(雙氧水)、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銨、氧化鈣、菲啶毒清、二氧化氯、乙酸(醋酸)。
20. 不允許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觀賞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業等非食用作物或場所的農藥產品,首次登記在非食用作物或場所。
21. 不批準無警戒色的種衣劑登記。
農藥產品配方注意事項
1. 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配比相同的混配制劑),含量不超三個。
2. 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產品含量間隔:
-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變化間隔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位數,有效數字不多于3。
-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變化間隔不小于50%;有效成分含量位數,有效數字不多于2。
3. 配制劑總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時符合有效數字規定時,總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單個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數字規定。
4. 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準登記產品。
5. 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兩種。
6. 除草劑種子處理劑、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過三種。
7. 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 配比不超過三個。
衛生殺蟲劑登記注意事項
1. 衛生殺蟲劑有效成分含量應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 推薦的衛生殺蟲劑有效成分含量范圍或已批準登記產品的含量。
2. 對含有避蚊胺、羥哌酯、炔丙菊酯的家用衛生殺蟲劑,有效成分含量不應高于已登記產品的最高含量。
3. 直接用于皮膚的衛生用農藥制劑,對皮膚產生中度以上刺激性或腐蝕性的,對眼睛產生強刺激性、或腐蝕性的, 對皮膚致敏強度為輕度以上的不能通過審查。
4. 不允許產品毒性為中等毒的制劑在室內使用的,如高效氯氟氰菊酯不能在室內使用;
5. 毒死蜱不能在室內噴灑或噴霧使用,若為餌劑應采用餌盒, 確保人群無法接觸。
小結
中國農藥登記不允許登記的情況有很多種,本文可以作為一個重要參考。企業在早期制定登記計劃時就應該全面評估產品的登記可能性,避免產品最后不能取得登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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