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7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修訂《條例》,對于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規定,國家鼓勵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條例》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
《條例》規定,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要求生產企業建立進銷貨查驗及臺賬制度,農藥出廠須經質量檢驗合格,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其標簽要標注安全間隔期。
《條例》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經營農藥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禁止經營者加工、分裝農藥,經營劇毒高毒農藥的還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條例》完善了農藥使用管理制度,要求農業主管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并加強對農民科學合理用藥的培訓;鼓勵和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圍、超劑量用藥,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食用農產品。
《條例》加大了對農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除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關許可證外,增設列入“黑名單”等信用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