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7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對農藥管理體制、登記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農藥使用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重大修訂,修訂重點內容如下:
農藥管理體制方面:《條例》規定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農藥登記、生產許可、經營許可、違法行為處罰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加強了農藥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賦予農業部門現場檢查、抽查檢測、調查了解、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查封扣押產品及相關設備材料、查封場所等手段。
農藥登記方面:《條例》取消了農藥臨時登記,明確在中國生產和向中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擴大了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允許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同時允許轉讓登記資料,但登記證禁止轉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人員增加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
農藥生產方面:規定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要求農藥生產企業建立進銷貨查驗及臺賬制度。針對委托生產行為,規定委托人要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要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此外,規定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要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產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
農藥經營方面: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除外。經營農藥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禁止經營者加工、分裝農藥,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臺賬、銷售臺賬。此外,《條例》規定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農藥,需要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代理機構。
農藥使用方面:明確農藥使用者義務,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圍、超劑量用藥,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食用農產品。完善了農藥使用管理制度,要求農業主管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并加強對農民科學合理用藥的培訓;鼓勵和扶持專業化病蟲害防治,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此外,《條例》還增設了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農藥使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以及農藥應急管理制度。
農藥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建立農藥召回制度,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明確假冒偽劣農藥定義,建立假冒偽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規范了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規定其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責任方面:加大了對農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關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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