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農藥登記管理服務,落實農藥登記申請人主體責任,規范農藥登記中介代理,做好農藥登記申請資料提交和審批信息反饋有效銜接,切實提升農藥登記管理服務的精準性、科學性和公平性,農業農村部擬建立農藥登記信息員聯系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定農藥登記信息員
農藥登記申請人(包括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新農藥研制者)根據業務需要,確定1—2名熟悉農藥登記業務的人員作為本單位的農藥登記信息員,填寫農藥登記信息員信息表(見附件1)。農藥登記信息員為本單位職工的,加蓋本單位公章;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的,還應加蓋受托人公章。
二、落實農藥登記信息員責任
農藥登記信息員代表相應的申請人,承辦農藥登記相關業務,包括提交農藥登記申請資料、接收登記受理和辦結通知書、領取有關證照、接受農藥管理部門詢問和相關業務聯系等。申請人應當加強對其農藥登記信息員的業務培訓和監督管理,敦促其提升業務能力、遵守農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農藥登記信息員違反農藥登記相關規定的,申請人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加強農藥登記信息員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不斷提高農藥登記信息員的業務能力。組織本轄區農藥登記申請人按要求確定農藥登記信息員,及時填報《農藥登記信息員登記表》(原件一式兩份,省部各留存一份),核實匯總(見附件2)后于2023年2月底前報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電子版同時發送農藥管理司農藥管理處及部農藥檢定所)。農藥登記信息員需要變動的,申請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說明和變更后的農藥登記信息員信息表同時報送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農藥登記信息員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 李好 010-59193280 電子郵箱:pmd@agri.gov.cn
-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宋和平 010-59194109 電子郵箱:icamanet@agri.gov.cn
附件1:農藥登記信息員信息表
附件2: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登記信息員信息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