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等法規及配套規章的實施,提高了各類別農藥登記的試驗要求,導致農藥產品登記時間延長,登記成本顯著增加。但是在中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應當取得農藥登記,所以農藥登記又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農藥登記資料轉讓、農藥登記資料授權和農藥委托加工、分裝作為新政下產品登記的捷徑,受到農藥企業的重視,那么對于農藥登記資料轉讓和授權,農藥委托加工和分裝,企業需要了解哪些內容?應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項?瑞旭現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1. 農藥登記資料轉讓
《農藥管理條例》中涉及轉讓的內容是登記資料的轉讓,而農藥登記證是不能轉讓的。因農藥登記證是國家法定機關準予農藥企業生產、銷售其農藥產品的證明文件,從法律意義上講,它是一種行政許可證件,遵循《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此外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第六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農藥登記證是行政許可,不能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否則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
但是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新農藥的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農藥的登記資料。由此可知農藥登記資料是可以轉讓的。轉讓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取得農藥登記證的新農藥研制者或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已獲得農藥登記證的境外企業不可轉讓其農藥登記資料;受讓方需為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即受讓方需取得至少包含轉讓方原藥品種或者制劑劑型的農藥生產許可證。
轉讓農藥登記資料的,由受讓方憑雙方的轉讓合同及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登記資料申請農藥登記。資料轉讓后,轉讓方的農藥登記證將被注銷,注銷后,受讓方方可獲得登記。
2. 農藥登記資料授權
根據《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授權產品是依據《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取得登記的新農藥,或新農藥保護期內按新農藥資料要求取得登記的產品。授權產品不包括已過新農藥保護期的產品,即使按新農藥要求完成試驗并取得登記,因為其他企業可參照上述產品按相同產品申請登記,無需按授權資料方式。
授權方應是取得農藥登記證的新農藥研制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或是境外企業,是唯一可以對外授權的權利“人”,其登記證應是在有效狀態的,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登記證已過期的產品,其登記資料不允許授權;被授權方應是新農藥研制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或是境外企業,被授權方接受授權資料后不可再將其登記資料授權給其他企業;授權的資料應符合新版《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且是授權企業獨立完成并擁有的,授權資料只能全套授權,而不能部分授權,但可授權多個企業使用。
不同于農藥登記資料轉讓,授權方在授權其他企業使用其農藥登記資料后,仍擁有該農藥產品登記證的所有權。
3. 農藥委托加工、分裝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3.1 農藥委托加工主體
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可為新農藥研制者和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取得中國農藥登記證的境外企業不得作為農藥委托加工的委托人,不得委托國內農藥生產企業加工農藥。
受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即須接受的委托加工為與其相應生產許可的劑型相一致的農藥制劑品種。
3.2 農藥分裝主體
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可為新農藥研制者、國內農藥生產企業或是境外企業。
受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生產許可證。即在其農藥生產許可范圍內承接農藥分裝委托。
3.3 法律責任
農藥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按照生產假農藥或生產劣質農藥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重點總結及注意事項
4.1 農藥登記證不可轉讓,農藥登記資料可以轉讓;
4.2 每個農藥產品登記資料僅可轉讓1次,而登記資料授權無次數限制,可同時授權給1家或多家企業使用;
4.3 境外企業不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給境內企業,且不允許委托境內農藥生產企業進行農藥加工,但可委托境內農藥生產企業對大包裝農藥產品予以分裝,接受委托的農藥生產企業必須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4.4 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產品只能是制劑產品,不能是原藥(母藥)產品;
4.5 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應注明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應當標注其境外生產地,以及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附表 農藥登記資料轉讓、授權和農藥委托加工、分裝情況匯總表
主體 | 農藥 | 農藥登 | 農藥生產 | 國內自行生產(相應生產范圍) | 轉讓登記資料 | 受讓登記資料(相應生產范圍) | 授權登記資料 | 被授權登記資料(相應生產范圍) | 委托 | 受托加工(相應生產范圍) | 委托 | 受托分裝(相應生產范圍) |
新農藥研 | 原藥 | 有 | 有 | ü | ü | ü | ü | ü | × | × | × | × |
有 | 無 | × | ü | × | ü | × | × | × | × | |||
制劑 | 有 | 有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
有 | 無 | × | ü | × | ü | × | ü | × | ü | |||
境外企業 | 原藥 | 有 | / | × | × | × | ü | ü | × | × | × | |
制劑 | 有 | / | × | × | × | ü | ü | × | × | × | ||
國內農藥 | 原藥 | 有 | 有 | ü | ü | ü | ü | ü | × | × | × | |
有 | 無 | × | ü | × | ü | × | × | × | × | × | ||
無 | 有 | × | × | ü | × | ü | × | × | × | × | ||
制劑 | 有 | 有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ü | |
有 | 無 | × | ü | × | ü | × | ü | × | ü | × | ||
無 | 有 | × | × | ü | × | ü | × | ü | × | 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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