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發布關于依法界定管理獸藥和農藥的函,具體內容如下。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上有銷售“天然植物除虱噴霧”等保護畜禽、寵物等動物健康的產品,對相關產品應當按照獸藥管理還是農藥管理存在不同認識。經組織有關專家專題研究,現統一界定。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規定,獸藥和農藥均是按照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場所、保護對象來區分界定的。如果產品標簽、說明書、宣傳材料等注明用于畜禽、寵物等動物,預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蟲,目的是保護畜禽、寵物等動物健康,則屬于獸藥范疇,按照獸藥管理。如果產品注明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蠅、蜚蠊、蟻等害蟲,則屬于農藥范疇,按照農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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