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長 唐仁健
2022年1月7日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 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農藥部分)
對《農藥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第三款”。
對《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2017年6月21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公布,2018年12月6日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還應當經農業部審查批準”。
(二)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批、”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開展農藥登記試驗之前,申請人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中國農藥數字監督管理平臺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主體、有效成分名稱、含量及劑型、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起始年份、與試驗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安全防范措施等。新農藥登記試驗備案還包括作用機理和作用方式。”
(四)刪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五)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屬于新農藥的,還應當提供新農藥登記試驗批準證書復印件。”
以上,就是關于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農藥部分的決定,更多詳細農藥登記信息可以點擊農藥登記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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