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是一種能被人類嗅出香氣或者嘗出香味的物質,是配制香精的原料,分為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香精是由香料及其輔料配制而成的能賦予產品某種香氣的物質。按照用途,香精可分為食用香精、日用香精和其他用途香精三大類。日化類產品中主要用到的是日用香精和其他用途香精。
消毒產品、洗滌劑和家用衛生農藥是人們生活中經常用到的日化產品,這些產品通常會通過添加香精來掩蓋產品介質中原本令人不悅的氣味,或來滿足消費者對產品氣味的市場需求。雖然不像食品用香精管理那么嚴格,這些產品中的香精香料也并非可以隨意添加,而是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政策,甚至有些產品中香精香料的添加還會對產品登記備案帶來影響。瑞旭集團下面將從合規角度對消毒產品、洗滌劑和衛生用農藥中添加香精香料的要求做詳細闡述。
一、香精香料在消毒產品中的合規要求
消毒產品是一類與我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健康類產品,它可以殺滅和清除傳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起到預防控制感染性或傳染性疾病的作用。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按照產品使用對象風險程度,消毒產品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如用于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等;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主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劑等;第三類是風險程度較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劑外的衛生用品。第三類衛生用品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主要包括一次性衛生用品,如濕巾、衛生濕巾、婦女經期常用的衛生巾、衛生護墊、嬰兒的尿褲、尿布(墊、紙)、隔尿墊等。
通常,第一、第二類消毒產品中, 抗(抑)菌制劑如抗(抑)菌洗手液、婦科抗(抑)菌洗液、抗(抑)菌漱口水等除外,很少添加香精香料,這是因為這些產品的監管較為嚴格,上市之前需要做衛生安全評價,且需向地方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添加香精香料可能會使產品配方變得復雜,不僅增加產品成分檢測難度,而且可能影響其主要成分的化學穩定性、殺菌能力等,甚至可能會對作用對象帶來副作用。更主要的是對于不同香型的產品,監管部門可能會要求分開進行備案,從而導致合規成本增加。例如:在上海地區,不同香型的同種消毒產品就需要分別進行備案。但也不盡然,廣州衛生主管部門認為相同產品不同香型均屬于同一產品,只需做一次備案即可。企業在產品備案時應向當地衛生部門進行咨詢,在充分了解當地政策法規的基礎上,根據相關要求提交合規的備案材料。此外,第二類消毒產品中的抗(抑)菌制劑還需遵循GB/T 22731-2017《日用香精》中第5類、第6類、第8類等相關類別產品的香精限量要求。
第三類衛生用品,是目前消毒產品中應用香精香料最多的產品,這類產品按照法規要求,是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和備案的,進行常規管理即可。生產商經常會根據市場需求、消費者喜好添加一些香精香料,如濕巾、紙巾中經常會添加一些茉莉、玫瑰等花香類,或檸檬、西柚等果香類香料,賦予產品不同的香型。這類產品添加香精應遵照GB/T 22731-2017《日用香精》,該標準對日用產品進行了分類,并對不同類別產品允許使用的香精進行了限量規定。其中臉用紙巾、婦女用衛生巾、餐巾、紙巾、衛生紙屬于第9類產品,嬰兒尿布屬于第10類產品。第9類產品允許使用的醇類、醛類香精的最高限量基本為5.0%,第10類產品為2.5%,個別酯類香精的限制使用量較低,接觸皮膚類產品的香精使用最高限量要求比較嚴格,此外,上述產品中嚴禁添加多種麝香類、苯及其化合物類、松香等香精。
二、香精香料在洗滌劑中的合規要求
洗滌用品是一類為了達到洗滌和清潔的作用而含有肥皂或/和表面活性劑的制備產品。它可呈現任何一種形態:液體、粉末、糊狀、片狀、條狀、塊狀等。
香料香精作為洗滌劑生產中常見的非功能性助劑,在提升產品使用的感官效果、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度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如常見的洗護產品中經常會添加茉莉、百合、櫻花、檸檬等香精。洗滌劑產品根據使用對象不同一般分為三類:
- A類:用于食品、食品工具和設備的洗滌劑,含餐具洗滌劑、果蔬洗滌劑等;
- B類:用于個人清潔的洗滌劑,含香皂、沐浴劑、洗手液等;
- C類:用于其他物品的洗滌劑,含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洗衣皂粉、洗衣膏、衛生潔具清洗劑、廚房清洗劑、玻璃清洗劑、地板清洗劑、家具清洗劑、洗衣房用洗滌劑、柔順劑、漂漬液以及動物清潔劑。
洗滌劑中A類產品所用香精在2017年之前應符合QB/T 1505《食用香精》的規定要求,2017年6月7日,工信部發布第23號公告宣布廢止QB/T 1505,之后A類產品香精目前暫時遵循GB 30616-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精》及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相關規定。B類和C類產品所用香精應符合GB/T 22731《日用香精》對相關類別產品的香精使用要求。其中,手用衛生洗滌劑屬于第5類產品,其中允許添加的香精類別繁多,其最高限量差異也很大;手洗衣服洗滌劑、用機器洗的衣服洗滌劑(液、粉、片等)、手洗餐具洗滌劑屬于第10類產品,其中允許添加的醇類、醛類香精最高限量大多為2.5%;機用餐具洗滌劑和除臭劑、全機洗洗滌劑屬于第11類產品,相較而言,香精限量方面比較寬松,基本無最高含量限制。
與需備案的第一類和第二類消毒產品相比,我國在洗滌劑添加香精方面監管不是很嚴格,香精香料作為一種微量添加的生產助劑,只要在法規允許范圍內適量添加合理使用即可。
三、香精香料在家用衛生農藥中的合規要求
家用衛生農藥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農藥產品,指的是用于預防、控制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動物生活環境的蚊、蠅、蜚蠊、螞蟻和其他有害生物,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釋等處理在居室可以直接使用的農藥產品。常見產品有氣霧劑、蚊香、電熱蚊香片、電熱蚊香液、驅蚊液、驅蚊乳、驅蚊花露水、防蛀劑等。
衛生用農藥中添加香精可以遮蓋產品中溶劑原料的不快氣味,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賦予產品愉悅的香氣,進而能夠起到消費引導的作用。但是家用衛生農藥主要在室內使用,不是香水或空氣清新劑,香精香料本質上屬于農藥產品中的限用助劑,應適量添加。隨著衛生用農藥法規的發展,對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的管理也發生了較大變化。2017年12月1日以前規定同一衛生用農藥產品中的香型不可超過三種,且衛生用農藥產品中使用的香型需要進行備案,也即常說的“一證三香;2017年12月1日該規定被廢止,同一衛生用農藥產品中的香型數量不再被限制,家用衛生殺蟲劑中香精含量應不大于1%,變更香精種類可以不申請登記變更,也就是說當家用衛生殺蟲劑香型變化未導致制劑組成發生明顯變化時(變化≤1%),可以不提交香精的組成信息;當改變家用衛生殺蟲劑的香精未導致制劑組分發生明顯變化時,可不申請變更登記。詳情見表1。
表1 農業部公告關于衛生用農藥中香精使用的規定變化
公告 | 舊:農業部公告第1132號—關于規范衛生用農藥產品使用香型的管理的公告(2008年12月25日) | 新: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農業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17年12月1日) |
具體內容 | 1. 農藥生產企業申請衛生用農藥產品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不同香型,同一衛生用農藥產品最多可以申請使用3種香型。 2、衛生用農藥產品使用香型實行備案制度。 3、農業部對農藥生產企業的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備案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在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上備注。 4、衛生用農藥產品所添加的香精(香料)應符合我國日用香精(香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不能影響產品組成、質量、安全性和使用效果。 5、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變化導致助劑組成發生明顯變化(變化≥1%)的,其生產企業應重新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該決定廢止了2008年12月25日的農業部公告第1132號規范衛生用農藥產品使用香型的管理,說明從2017年12月1日起,國家取消了“一證三香”,即農藥生產企業申請的同一衛生用農藥產品不受香型數量的限制。 現階段,同一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的數量已不再受限制;家用衛生殺蟲劑中香精的含量不大于1%時,變更香精種類可以不申請登記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