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國于2003年首次發布并實施《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令)。于2010年進行了首次修訂,發布并實施《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2020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新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或12號令),已于2020年4月29日發布,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號令將同時廢止。
為保證我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有序延續,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 2020年6月3日,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銜接事項(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環辦便函[2020]155號)。
《銜接事項(征求意見稿)》規定了7號令與《辦法》銜接的細節問題和具體事項。那么,在《辦法》生效后,有哪些銜接政策和規定,需要引起企業的重點關注呢?又將對企業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管理工作造成哪些影響?
一、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年度報告
7號令下已完成常規申報且屬于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的新化學物質,在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前,仍需要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報告。
這一銜接政策,意味著在7號令下完成的簡易申報以及常規申報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在12號令生效后,均不需再提交年度報告,從而降低了企業負擔。
二、登記證上信息變更的,需重新辦理登記
7號令下已完成常規申報或簡易申報的新化學物質,在列入《名錄》前,擬變更登記證載明信息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辦法》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登記或備案。
這一銜接政策,意味著在7號令下完成的簡易申報登記證以及常規申報登記證,在12號令生效后,登記證持有人需要變更登記證上的信息時,均需要按照12號令重新辦理備案或登記。登記證上載明事項較多,如果明顯不會造成環境風險增大的信息發生變更時(比如申報人名稱變更),也需要重新辦理登記,那么可能會增加企業的工作。
三、12號令生效前未取得登記證的,應按12號令相關規定申請登記
根據7號令提交并已經受理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報,由于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尚在辦理時限內未能完成正常審批流程等原因,導致12號令生效前不能取得登記證的,應當按12號令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這一銜接政策可能會對企業的新化學物質申報決策造成重大影響,需要引起企業的重點關注。以常規申報為例,在7號令下,自提交常規申報材料起,需經歷形式審查、受理、技術評審、補正(如需)、上報審批、公示、發放登記證等審批流程,其中僅技術評審階段就需要1-2個月的時間,因此從提交申報材料到取得登記證,至少需要4個月以上的時間。如果企業想要在12號令生效前取得登記證,那么至少現在就需要開始準備申報材料了。
除了以上幾點內容需要引起企業的重點關注外,《銜接事項(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包括環境風險控制、信息傳遞、資料記錄及保存、首次活動情況報告和新危害特性信息報告、登記證撤銷、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新用途管理等方面的銜接政策和規定。
如果企業對《銜接事項(征求意見稿)》中相關內容有意見和建議,均可按照反饋意見建議的格式書面提出。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20日。
反饋意見可以直接發送到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提供的聯系郵箱。也可以發送給瑞旭集團,瑞旭集團研發中心新化學物質申報技術團隊將依據多年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經驗,綜合考慮法規管理的依據和原則,以及企業的實際操作情況,提出更具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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