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韓國環境部發布了第2024-571號公告,正式宣布對持久性污染物質種類及特定豁免規定進行全面修訂。此次修訂旨在更新和詳細說明《持久性污染物質管理法》中定義的持久性污染物質的具體化學物質名稱及其CAS號。修訂內容還包括明確特定豁免規定及豁免結束期限,以確保環境保護與公共健康。公眾意見征集從即日起開始,至2024年9月23日截止。
主要修訂內容
具體標注持久性污染物質
附件的表1中列出了持久性污染物質的具體化學名稱和CAS號。規定明確,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或B中的物質作為非故意的雜質微量存在于產品或成品中,或在工藝過程中產生,則這些物質不會被列為持久性污染物質。但是,如果短鏈氯化石蠟的混合物中含量超過1%的重量比例,則仍視為持久性污染物質。
注:在附件A(禁止物質)至B(限制物質)中登記的物質,除斯德哥爾摩公約允許的用途外,禁止或限制其生產、使用、進出口等處理;在附件C(無意產生物質)中登記的物質,需進行排放源和排放量調查及采取減排措施。
- 明確特定豁免事項
根據《持久性污染物質管理法》,國內生產、進出口、使用持久性污染物質的禁止和限制可豁免的具體物質和用途在附件的表2中詳細列出。環境部將根據特定豁免對象持久性污染物質,重新評估其替代物質的存在、社會經濟影響、對環境和人體的影響等,以確保其安全管理。
公眾參與和政策審查
公眾意見征集期間,機構、團體或個人可以向環境部提交意見書,以參與修訂過程。環境部長應從2024年7月1日起每三年對本公告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并采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實施時間
附則指出,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值得注意的是,附表1中第2022-31號所列物質(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的相關內容將從第十屆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會議通過的《附件A》在韓國生效之日起實施;而附表2中關于《水俁公約》的相關事項,則從第五屆水俁公約締約方會議決定的《附件A和B》修訂內容在韓國生效之日起實施。
附表1及2的具體內容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admpp/43950?announceType=TYPE6&mappingAdmRulSeq=2000000311440&pageInde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