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環保部污防司發布了2013年第1號公告,對外公布了《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2013版)(以下簡稱“《名錄》”)。名錄共收錄45612種化學物質,其收錄信息包括化學物質的中英文名稱、分子式、以及美國化學文摘號(CAS號)或流水號。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是用來區分現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的基礎資料。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五條,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被視為新化學物質,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變化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前身為“已在中國生產或者進口的現有化學物質名單”,收錄的是“自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間,為了商業目的已在中國境內生產、加工、銷售、使用或從國外進口的化學物質”。《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實施后,《名錄》應運而生,并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工作進展進行動態更新的。
u 1995年版核心名錄 | 1995年核心名錄編制 | N/A |
u 正式版《名錄》 | 1996~1997年第一次增補申報 | N/A |
u 2000年版《名錄》 | 1999~2000年第二次增補申報 | 共收錄化學物質26707種。 |
u 2002年版《名錄》 | 2001~2002年第三次增補申報 | N/A |
u 2003年版《名錄》 | 2003年第四次增補申報 | N/A |
u 2004年版《名錄》 | 2003~2004年第五次增補申報 | N/A |
u 2005年版《名錄》 | 2004~2005年由總局個案處理的補充收錄 | 共收錄了化學物質44922種,標識保密的化學物質共2986種。 |
u IECSC 2007版 | 2006~2007年8月底按總局12號文補充收錄的全部物質信息 | 公布的物質總數為45018種,其中標識保密物質2994種。 |
u IECSC 2008版 | 2007~2008年12月底按總局12號文補充收錄的全部物質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學文摘號的物質結構式圖片 | 共45290種,其中標識保密物質3080種。 |
u IECSC 2009版 | 2008~2009年10月底按總局12號文補充收錄的全部物質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學文摘號的物質結構式圖 | IECSC 2009版收錄的物質總數為45355種。 |
u IECSC 2010版 | 2009~2010年10月底按總局12號文補充收錄的全部物質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學文摘號的物質結構式圖片 | IECSC 2010版收錄的物質總數為45602種,其中標識保密物質3166種。 |
u IECSC 2013版 | IECSC 2013版收錄的物質總數為45612種,其中標識保密物質3270種。 |
《名錄》2013版保密物質部分數量比2010版新增104種,非保密物質部分數量減少94種,收錄物質總數量增加了10種。《名錄》2013版并非是2010版在數目和名錄增補物質數目的簡單疊加,這期間還對《名錄》中的已有物質進行了整理,如剔除重復物質等等。
《名錄》更新后企業如何應對
新《名錄》(2013版)的出臺,在2010版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物質。鑒于《名錄》的動態變化,瑞旭技術專家在此建議,對前期查新后為新化學物質的企業,特別是正在開展實驗階段的大噸位常規申報物質,尤其需要不定期的對該物質進行查新,查新頻率可半年進行一次委托查新,以實時掌握該物質進入《名錄》的狀態,以便采取及時有效的決策。
(1)查新
由于公開版《名錄》中公布的信息僅中英文名稱、分子式、以及美國化學文摘號(CAS號)或流水號,其他標識信息如物質的分子結構信息等未列入公開文件中,但這些信息在化學品登記中心(MEP-CRC)的內部數據庫里是可以查詢到的。所以,對標識信息不太確定的物質,最好委托查新,即向CRC-MEP提交查新文件。
(2)未在《名錄》中的化學物質,通過定期排查方式進入《名錄》
根據環保部7號令第四十二條“環境保護部每五年組織一次新化學物質排查。對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環境保護部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所以,對未在《名錄》中的化學物質,如果屬于2003年《辦法》實施前已在中國生產或進口的化學物質,企業可通過環保部定期排查的方式,進入《名錄》。
(3)辦理中國新化學物質登記,進入《名錄》
對不符合上述(2)的情況,也不在《名錄》中的化學物質,企業則需按照7號令辦理中國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簡易申報和科研備案的物質,不會被列入《名錄》,僅有常規申報物質才能進入《名錄》,并且根據登記后物質所屬不同類別而視情況進入《名錄》。
如:一般類新化學物質,自登記證持有人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5年,由環境保護部公告列入《名錄》;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含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首次生產或者首次進口活動之日起滿5年的6個月前,向登記中心提交首次活動以來的實際活動情況報告;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還應提供環境監測或者估測的結果或者報告。環境保護部將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登記新化學物質實際活動情況進行回顧性評估,并依據評估意見將登記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