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介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六條 國家應急管理部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詳情查看原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
登記所需材料
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解讀 ▏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模式改革)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
(二)分類和標簽信息;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包含理化性質、毒理學性質、生態毒理學);
(五)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應急管理部制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53號)規定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現已改為國家應急管理部)2012年7月發布《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詳情查看原文:《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53號))
登記范圍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企業(化工、醫藥等)、倉儲企業、進口型企業(又分為貿易型進口企業和使用型進口企業),以及生產兼進口的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和符合分類確定原則的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不明確的化學品,經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也需要登記。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詳情可查看:危險化學品專題 | 首次進口危險化學品需做好哪些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
企業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工商基礎信息、安全管理信息、證照信息、廠區信息、附件上傳、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信息。
化學品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分類和標簽信息、危險特性(包含理化性質、毒理學性質、生態毒理學)、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主要用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等。
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信息:填寫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中的危險化工工藝基本特征,登記內容包括:基本信息、涉及化學品信息、精細化工評估情況等。
重大危險源信息: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的規定,共涉及列出的9類78種危險化學品,此外其他危險物質按類別給出臨界值。登記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包保責任人信息、涉及化學品信息等。
危險化學品登記流程
2022年2月16日啟用最新版“危險化學品登記綜合服務系統”。 (詳情可查看: 新版危險化學品登記綜合服務系統上線!)
生產、進口企業新登記的流程如下:
生產、進口企業變更(涉及證書載明事項)流程如下:
生產、進口企業變更(不涉及證書載明事項)流程如下:
生產、進口企業復核換證流程如下:
注意:全部流程實行網上提交審核,無需紙質材料的提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設立或委托登記機構代理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化學事故應急響應專線:0532-83889090 ,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唯一指定為“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為各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提供應急咨詢服務,同時也為公安部消防局、 國家應急指揮中心等國家機關處置化學事故提供技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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