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農藥助劑受到《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案》(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odenticide Act, FIFRA)的嚴格管控。
農藥產品中的所有助劑成分,包括混合物助劑中的每個成分,必須由EPA批準使用,批準后的允許在農藥中使用的助劑會列入批準的助劑清單中。對于應用于可食用農產品或作物的農藥助劑成分,需要制定明確的殘留限量或相關的豁免規定。
農藥助劑定義
農藥助劑(Inert Ingredients)指農藥產品中除活性成分外任何其它有意添加到產品中的物質和混合物, 包括乳化劑、溶劑、穩定劑、香精和染料等。
政策依據
- 《聯邦殺蟲劑、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案》(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odenticide Act, FIFRA)
- 《農藥登記改進法案》(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 PRIA)
- 《美國聯邦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
- 《食品質量保護法》FQPA
申請人要求
-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農藥助劑登記。
- 境外企業必須指定美國境內個人或機構作為代理開展助劑登記工作,并代表境外企業處理相關申請事宜。
主管部門
-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 助劑評估科(Inert Ingredient Assessment Branch , IIAB)
美國農藥助劑合規要求
企業向美國出口農藥助劑前首先要看農藥助劑的各個成分是否已得到EPA的批準。
未列入美國EPA已批準農藥助劑清單的助劑在登記時基本按農藥進行登記,需要提供產品化學資料、毒理學資料、環境行為和環境毒理資料, 文獻資料等,并向官方支付上千到上萬美元的評審費用。對于不同類型的助劑登記申請類型(食品用途、非食品用途和香精助劑),登記資料要求和評審時間周期均有所不同。
對于所有成分已列入美國EPA批準農藥助劑清單且用途相符的農藥助劑,一般不需要按農藥進行登記。不過下游客戶通常要求在EPA網站上查詢到供應商的助劑產品信息,才認為該助劑是被美國EPA批準使用的。這時廠家可以申請將農藥助劑商品名添加到EPA的助劑數據庫,申請通過后廠家及助劑產品信息就可以在EPA網站上查詢到。
目前助劑商品名申請周期短, 費用低,只需要一個月左右,沒有測試數據要求,也無需支付官方評審費,是很多出口農藥助劑企業的首選。
除以上事項以外,向美國出口的農藥助劑還需確保其化學品標簽和SDSs符合美國OSHA相關法規規定。如果這些助劑還可用于其它工業用途,則還需要滿足TSCA法規的要求。
我們的服務
- 查詢農藥助劑是否在美國EPA批準清單
- 美國EPA助劑商品名申請
- 美國農藥助劑EPA登記
- 美國OSHA版SDSs及標簽
- 美國TSCA合規服務
我們的優勢
瑞旭集團是國內專業的化學品法規咨詢公司, 在美國擁有全資子公司, 專門開展美國EPA及FDA相關登記工作, 可以提供美國TSCA、FIFRA和OSHA一站式合規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