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時間12月18日,歐盟理事會已就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的法規提案達成一致意見。此舉旨在應對歐盟產生的包裝廢棄物數量增加問題,同時協調內部市場中的包裝業務,并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該提案考慮了包裝的整個生命周期。它要求確保包裝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要求所有包裝都能夠回收,同時將有害物質的含量降至最低。此外,還設定了標簽要求,以改善消費者信息。該提案旨在通過設定具有約束力的重復使用目標、限制某些類型的一次性包裝,并要求運營商盡量減少使用的包裝,從而最小化包裝廢物的產生。
一旦包裝變成廢物,該提案旨在確保包裝得到收集、分類和盡可能高標準的回收。為此,它設定了生產者責任延伸計劃的標準,并制定了關于廢物管理的規定,同時確保成員國有足夠的靈活性來維護現有的運行良好的系統。
這一總體方針將作為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就立法最終形態進行談判的授權依據。談判結果必須由理事會和議會正式采納。
- 規制范圍
理事會保持了委員會提案的范圍,涵蓋了所有種類的包裝,不論所使用的材料,以及所有來源的包裝廢棄物(包括工業、制造業、零售業、家庭)。這意味著提案的規定將適用于市場上流通的所有包裝材料和產生的包裝廢棄物,無論它們來自哪里。
- 可持續性要求和可回收包裝
該總體方針保留了委員會提出的,市場上所有包裝必須遵守的大部分可持續性要求和主要目標。
該方案呼吁委員會在歐洲ECHA的協助下,于2026年前準備一份關于包裝中關注物質存在情況的報告,以便加強對包裝中物質的要求,來確定這些物質是否對材料的再使用或回收有負面影響,或是否對化學安全產生影響。
理事會對可回收包裝的提案進行了修訂。在堅持委員會提出的市場上所有包裝必須是可回收的原則的同時,成員國達成一致,認為只有當包裝設計用于物質回收,并且廢棄包裝能夠被單獨收集、分類并且大規模回收時(后一個條件將從2035年開始適用),該包裝才被視為可回收。
該總體方針保持了2030年和2040年塑料包裝最低回收含量的主要目標。到2034年,委員會必須審查2030年目標的實施情況,并評估2040年目標的可行性。
理事會還同意,茶包和水果蔬菜上的粘性標簽必須是可堆肥的,并引入了允許成員國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其他包裝(例如咖啡膠囊和輕質塑料手提袋)必須是可堆肥的選項。
新規將通過要求制造商和進口商確保包裝的重量和體積最小化(受保護的包裝設計除外),以減少不必要的包裝。
- 對特定包裝形式的限制
新規定對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裝在內的某些包裝形式施加了限制,這些限制適用于水果和蔬菜的包裝,食品和飲料、調味品、酒店餐飲業中的醬料,以及住宿行業使用的小型化妝品和洗浴用品(例如,洗發水或身體乳液瓶)。
- 加強義務
理事會同意的其他修正案包括對包裝標簽的進一步明確,確保消費者能夠很好地了解包裝的材料組成以及當其成為廢物時的正確處理方式。
此外,理事會保留了委員會提案中規定的大部分針對運營商、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它加強了物流服務提供商的義務,確保利用此類服務的生產者不會逃避他們的擴展生產者責任(EPR)義務。
該條例的適用日期將為其生效后的18個月。
- 瑞旭點評
預計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管理的法規提案最終會被通過,對企業將產生如下影響;
1. 增加合規成本: 供應商需要確保其產品的包裝符合歐盟新的可持續性要求和可回收性標準,這意味著需要重新設計包裝,使用新材料,或改進包裝回收的可行性。這些改變可能需要額外的研發和生產成本。
2. 供應鏈調整: 供應商需要與包裝材料供應商緊密合作,以確保所用材料滿足歐盟要求。這可能涉及到尋找新的供應商或與現有供應商協商改進材料。
3. 市場策略: 一次性塑料包裝的限制可能促使供應商轉向更環保的多次使用包裝,或者開發新的包裝解決方案以吸引對可持續產品有需求的消費者。
4. 擴展生產者責任(EPR): EPR是一種環境政策策略,指將生產者對其產品承擔的資源環境責任從生產環節延伸到產品設計、流通消費、回收利用、廢物處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歐盟對EPR義務的加強將鼓勵供應商設計更具可持續性和可回收性的產品下游環節,以符合規定。
綜上所述,雖然這些新規定可能會帶來一系列挑戰,但它們也為那些愿意適應和創新的供應商提供了機會,特別是在環保和可持續發展方面。通過提前準備和適應這些變化,供應商不僅能夠避免潛在的市場壁壘,還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