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下稱“公約”)發布了“年度證書”模板,“年度證書”的概念在公約第3條規定之下。按照公約第3條2(b)
(iii)規定:
向并非本公約締約方、但已向出口締約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證書的國家出口。此種證書應具體列明所涉化學品的擬議用途,并表明該進口國家針對所進口的此種化學品承諾:
a.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或防止排放,從而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b. 遵守第6條第1款的規定;和
c. 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規定。
此種證書中還應包括任何適當的輔助性文件,諸如立法、規章、行政或政策指南等。出口締約方應自收到該證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將之轉交秘書處。
(c) 如附件A所列某一化學品生產和使用之特定豁免對于某一締約方已不再有效,則不得從該締約方出口此種化學品,除非其目的是按第6條第1款(d)項規定進行環境無害化處置;
(d) 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約締約方國家”一語,就某一特定化學品而言,應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該化學品受本公約約束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證書模板由三方面組成:
●第一部分:通用信息要求,要求企業填寫物質的基本信息、企業名稱和地址
●第二部分:化學品預期用途
●第三部分:承諾內容,包括
·承諾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和抑制化學品暴露,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承諾符合公約第6條第1章的規定
·承諾在適當的情況下符合附件A和附件B第2章的規定
目前,這個“年度證書”模板尚供臨時使用,將在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六次會議上得到最終討論。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