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嚴厲打擊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加強警示和宣傳,為地方提供借鑒經驗做法,2022年9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3起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行為的典型案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深入挖掘線索,嚴格依法執法,有效防止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保障公眾健康。生態環境部對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是企業未按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或簡易登記,就開始生產新化學物質。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一)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二)未按規定辦理重新登記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三)將未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01 天津濱海新區天津市敬業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5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天津市敬業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核對該公司實物進出庫臺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項目安全技術說明等,查看化學物質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倉庫,并委托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對醫藥中間體化學物質進行認定。檢查發現,該公司2020年生產的兩種醫藥中間體化學物質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屬于新化學物質,產量分別為61.9噸和9.9噸,且未按規定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和第十條第一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0噸以上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第二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的規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案件啟示】
根據新化學物質的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不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為準確獲取企業生產的化學物質產量,現場檢查時應嚴格核查企業生產臺賬、報表、產品清單等材料,查實新化學物質生產時間及產量,及時與相關專家進行溝通,認定是否屬于新化學物質,并督促企業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或者簡易登記。
02 河南商丘市佳納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5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邀請專家團隊協助對商丘市佳納化工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核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發現線索化學物質屬于下一步反應的非分離中間體;在查看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倉庫時,發現線索化學物質單獨設有出料口,并通過塑料包裝桶收集儲存;核對2020年至2021年產品銷售報表時,線索化學物質又作為醫藥中間體產品進行銷售。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20年起生產的醫藥中間體化學物質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屬于新化學物質,生產量為2.732噸,且未按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查處情況】
本案的新化學物質一部分是企業生產所需的非分離中間體(不離開反應容器或者反應裝置的中間體,也包括反應后放入容器暫存并用于同一廠區內下一步化學反應的情形),另一部分是單獨對外銷售的產品。對于非分離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可免于登記,對于外售的新化學物質應當依法依規登記。本案執法人員嚴格把握違法行為的認定條件,核查產品生產銷售記錄及銷量,對該公司外售新化學物質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罰,并督促企業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03 重慶市潼南區重慶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4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對重慶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核對該公司2019年至2021年產品生產銷售報表等,發現生產銷售報表中化學物質只有產品代號,由于線索化學物質為改性產品,在項目環評報告書中也未查到線索化學物質的準確信息。為引導企業積極配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向企業宣講《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固定了線索化學物質的生產銷售等證據,查看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倉庫,并委托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對該化學物質進行認定。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19年起生產的化學物質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屬于新化學物質,產量為5.7噸,且未按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和第十條第二款“新化學物質年生產量或者進口量1噸以上不足10噸的,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的規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督促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登記,并處罰款1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中涉及的新化學物質為改性產品,企業未對改性產品重新報批環評報告,在生產銷售臺賬中名稱也僅為產品代號,對案件的推進造成一定困難。執法人員既是執法者也是普法者,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及時向企業宣講《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讓企業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企業積極配合,及時固定相關證據,保障案件順利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