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上海港外高橋水域屬于該法明確的上海市長江主河段,自2021年3月1日禁止進出、過境及中轉上述禁運貨物。近期,部分單位反映外界目前對于MSDS中混合物組分的相關顯示要求存在諸多爭議,現就相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二條相關要求,CAS號是判斷危險貨物是否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唯一標準。
二、擬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的船載集裝箱危險貨物,如屬于混合物,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提供的MSDS中建議能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組分信息應包含各組分名稱、比例及CAS號等內容。
三、對于MSDS中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如所有組分均不屬于禁運貨物范圍,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四、對于MSDS中未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或MSDS中已顯示完整組分但部分組分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混合物,MSDS中需同時顯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指標。如三項指標之一屬于類別1的,則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特此說明
上海海事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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