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加強新化學物質 環境管理登記企業監管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市固化管理中心: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令)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同時廢止。近期生態環境部還制定了《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6號)、《關于發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及相關配套表格和填表說明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1號)等配套文件,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12號令和原7號令,生態環境部每年核發本市相關企業獲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為加強證后事中事后監管,結合生態環境部《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相關企業信息的函》(固體函〔2020〕32號)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新化學物質政策法規宣貫
各區生態環境局、相關管委會等單位要以12號令出臺為契機,組織轄區相關企業學習12號令及其配套文件,做好幫扶指導;引導相關企業根據生態環境部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辦事指南,到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受理窗口)進行申報和登記。我局已編印《上海市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宣傳手冊》并在官網公布,可供宣傳和借鑒。
通過政策法規宣傳和監督,進一步落實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企業環境與安全主體責任,深刻吸取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深刻教訓,督促相關企業按照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求,對新化學物質具有危險化學品屬性的應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重大風險源辨識與管理等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確保本轄區新化學物質政策法規貫徹執行。
二、做好新化學物質日常環境管理
新化學物質登記分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備案等情形。我局每年根據生態環境部提供信息在“上海市化學品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http://10.87.87.93/SHWHPSCSY/login.aspx)上動態更新企業名單和登記信息。各區生態環境局、相關管委會等單位在日常環境管理中要充分利用信訪舉報等渠道,嚴厲查處未經登記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違法行為。信訪舉報涉及跨區或涉外省市違反12號令有關規定行為時,應及時上報我局,由我局向屬地或生態環境部通報。
新化學物質常規登記生產者和屬于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源的新化學物質貯存、加工使用者等企業,應結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措施,并到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企業按照預案落實并每年開展應急演練。
我局每年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第三方機構開展市級新化學物質跟蹤抽查評估和培訓工作,各區生態環境局、相關管委會可以結合轄區特點參照執行。
三、加強新化學物質現場執法環境監督
(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督
各區生態環境局、相關管委會要做好管理與執法部門監管的無縫銜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有針對性開展新化學物質登記情況現場核查。
一是關注未登記物質核查。結合日常執法檢查,對在產、外購(含進口)的企業化學物質清單,檢查屬于新化學物質的,是否按照12號令進行了登記或備案,是否存在應報未報的新化學物質。
二是將已登記物質的企業列入“雙隨機、一公開”,加強事中事后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登記證載明的行政管理要求和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包括企業資料保存、信息傳遞、信息公開、活動報告、危險廢物處置等管理要求。現場檢查以企業實際進口辦公或生產、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所在地為主。常規登記、簡易登記企業初步梳理名單見附件1、2。
(二)加大重點新化學物質企業檢查力度
常規登記中的生產、加工使用進口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或高危害新化學物質企業是監管重點對象。2020年11月生態環境部通報了其中5家生產企業22種新化學物質信息(附件3)。重點對象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以上;要求企業落實登記證載明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對于高危害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還應檢查落實登記證載明的限定新化學物質排放量或者排放濃度、年度報告等管理要求;在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后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檢查有否向生態環境部辦理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
(三)依法依規做好行政處罰
對存在違反12號令的相關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同時加強執法應用,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要求,做好行政處罰結果網上公示和統計,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聯合懲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