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增補<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公告》(2020年第67號)(以下稱《公告》),把符合《關于增補完善〈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19〕575號,以下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第2批共238種化學物質增補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以下稱《名錄》),并按現有化學物質管理。
根據《通知》,生態環境部已于2020年5月6日公告了第1批共156種化學物質增補列入《名錄》。然后,主管部門根據《通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繼續對化工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提交的名錄增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于2020年11月17日發布了“關于擬增補列入《名錄》的第2批化學物質信息的公示”,該公示中包括了245種化學物質。在公示期間,主管部門收到了來自化學物質相關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的一些意見和建議。經過主管部門審核,于第2批公示的化學物質中,共有7種化學物質,未能在本次《公告》中被批準列入《名錄》。
《公告》中,包括化學物質的中英文名稱、別名、CAS號或流水號、分子式等標識信息。截至2020年12月24日,主管部門共發布7次公告,已將符合要求的共573種已登記新化學物質增補列入《名錄》,當前《名錄》共收錄46001種化學物質。
修訂后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第12號令)(以下稱《辦法》),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辦法》,實施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前,即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相關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加工使用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均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增補列入《名錄》。
瑞旭集團研發中心新化學物質技術團隊提醒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化學物質的廣大企業注意,未被列入《名錄》的化學物質,屬于新化學物質。根據《辦法》規定,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的企業單位,應當在生產前或進口前完成新化學物質登記或備案,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后,方可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否則可能面臨責令整改、罰款、失信聯合懲戒等處罰。
相關鏈接:
- 生態環境部公告:第1批共156種化學物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 重磅!生態環保部發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 關于增補《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公告原文出處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重點摘要 (生態環境部 12號令)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修訂前后重點內容對比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