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背景: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啟動涉案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監管試點工作。
2020年7月,最高檢發布的《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提到:
- 依法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深刻認識“六穩”“六保”最重要的是穩就業、保就業,關鍵在于保企業,努力落實讓企業“活下來”“留得住”“經營得好”的目標;
- 落實“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
- 依法合理采取更加靈活務實的司法措施。
2021年6月3日最高檢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明確了:
- 不起訴與合規的邏輯關系;
- 賦予涉案企業及個人申請使用刑事合規制度的權利;
- 不只適用于輕罪;
2022年9月,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42號):在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下,單位犯罪原則采取雙罰制,既包括對單位的處罰也包括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一旦涉及刑事風險,企業將可能面臨商業信譽受損、高額罰金、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倒閉等窘境。因而要想實現企業平穩快速發展,必須制定科學有效的刑事合規體系來規避企業有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對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其面對的刑事風險顯著突出,企業需要十分重視。
合規價值:
- 督促所有公司、企業法人建立全面合規體系并能夠依法合規經營;
- 依法有效切割法人和自然人的責任牽連,實現企業之出罪;
- 作為從寬情節考量換取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罰(包含不起訴、變更強制措施及緩刑等);
- 商業招投標中,刑事合規體系日益成為必備條件或優勢選項;
部分常見涉及危化品相關刑事罪名: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刑法》第125條第2款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危險物品肇事罪 |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 《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的,情節較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投放危險物質罪 |
《刑法》第114條: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服務內容:
瑞旭集團整合供應鏈資源可以協助企業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預警體系,全面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合規風險,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規風險數據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分析評估,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預警。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有效的刑事合規風險防范體系,包括
- 刑事合規風險反饋機制
- 刑事合規風險舉報和調查機制
- 刑事合規考核評價機制
- 刑事合規培訓機制
- 刑事合規風險報告和應對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