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商務部發布了調整《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目錄》的公告,目錄增列氫溴酸等24個品種(新增物質可通過文末官方鏈接進行查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即2024年5月1日),向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列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按照《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申請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出口無需申請許可。
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企業請注意!
根據《規定》,現整理相關義務如下(下述義務僅針對于出口《目錄》所列易制毒化學品):
1. 擬出口時,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出口時向海關交驗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辦理有關出口驗放手續。
申請時所需書面材料如下:
(一)《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三)進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
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四)出口經營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
提交批準證書復印件)。
2、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同一合同項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經營者應在出口申請中提出,由商務部核準后,簽發相應份數的出口許可證。同一申請
最多分批不超過 12 次。
3、應接受國際核查制度。
相關處罰
若未經許可擅自向緬甸、老撾、阿富汗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件以及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證件的,依照《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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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5部門關于調整《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目錄》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