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口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貿易企業,是否可以自行完成網上登記申請?
答:可以通過“新化學物質網上登記系統”提交相關申請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擬向中國境內出口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貿易企業,作為申請人,應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第十一條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第一章第四節有關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指定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作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及登記后環境管理義務,并依法承擔責任。
2. 對于新化學物質的進口活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出口商辦理登記還是境內的進口商辦理登記?
答: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第四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新化學物質進口前應當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進口實際涉及的境外出口商或境內進口商任何一方取得登記均可。
3.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司A委托境內公司B生產某新化學物質,在生產前應該由公司A還是公司B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
答:由新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者公司B辦理該新化學物質登記,并需在申請表中備注清楚其委托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B應符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第十一條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第一章第四節有關申請人的規定。
4. 那些類型的申請可以辦理撤回登記申請?如何進行辦理?
答: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以下簡稱《指南》) 第六章第四節有關)撤回登記申請的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申請、簡易登記申請、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申請、登記證變更申請等申請受理后,在獲得批準前,申請人可提交書面撤回登記申請,說明撤回理由。
辦理撤回登記申請需通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網上登記系統,網址:網上登記系統(點擊查看)。具體操作可參照以下步驟進行:選擇“新化學物質類”,點擊“1300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審批事項”一欄的“事項申報”,根據提示進入“《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12號令)事項申報入口(新系統)”,按需要辦理的事項類型選擇對應功能進行線上填報與材料提交。
5. 對于已經存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的化學物質的進口或生產活動,如何遵循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要求?
答:首先確認該化學物質是否屬于《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如屬于,則應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 第六章第一節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的規定,辦理相應登記。
6. 辦理備案后如何查詢進度或下載回執?提交備案申請后何時可以活動,需要注意的事項是什么?
答:備案的進度查詢或回執下載只能通過新化學物質網上登記系統的以下操作進行。具體如下:登錄新化學物質網上登記系統并進入備案事項,在歷史記錄中的“查詢”項中輸入SN碼進行進度查看或回執下載。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指南》(生態環境部公告2020年第51號)規定,申請人提交完整齊全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材料后,網上登記系統自動發送備案回執。申請人可按照備案內容開展新化學物質相關活動。
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組織其所屬的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的符合性進行隨機抽查:1)經抽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別是否符合備案條件的,申請人應按照補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補正相關材料;2)經抽查發現備案物質不符合備案條件、應當辦理常規或簡易登記證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消備案。申請人應當承擔《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并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或者簡易登記證。
7. 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變更或簡易登記證變更,收到補正一次性告知書的需要在系統里重新填報一份新的嗎?
答:不需要。請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表上進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進行填報,具體操作如下:在新化學物質網上登記系統中點擊表單所屬的申請事項,進入后點擊上方的“歷史記錄”查找表單對應的SN號,點擊“補正”進行編輯、提交。
8. 辦理常規登記或簡易登記,填寫申請表預計活動時間時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申請人在辦理常規登記或簡易登記時應提前做好規劃,預計活動時間應滿足行政審批的時限要求。
9. 簡易登記申請表關于 “三廢”處理處置方式和環境風險控制措施的填寫要求是什么?
答:環境風險控制措施應與“三廢”處理處置方式對應,圍繞申請的新化學物質有針對性地進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