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2020年12月21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對企業申報義務、企業主體責任予以強化,對檢驗內容、檢驗要求等進行明確,并于2021年1月10日起實施。目前,海關對《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1 某公司使用未經海關鑒定的出口
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案
當事人于2022年 3月1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海關申報出口一票報關單,申報品名為“氫氧化鈉”,且為 8類危險貨物。經海關查驗,該批貨物共計52噸,其中27噸使用未經海關鑒定的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貨值18360美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海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罰款行政處罰。
2 某公司出口法定檢驗商品未報檢案
當事人于2022年1月 15月以一般貿易方式在天津海關申報出口1票貨物,其中報關單第 9項貨物,申報品名為“膠水”、申報數量20000桶、申報價值為5580美元,經海關查驗并鑒定,該貨物屬于3類危險貨物且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列明的化學品,依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 2020 年第12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屬于法定檢驗商品。當事人在出口申報環節對上述貨物未向海關申報檢驗檢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規定。海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罰款行政處罰。
生活中的危化品有哪些?
生活中,我們常用到的香氛噴霧、精油,夏天常用的驅蚊液、殺蟲噴霧,疫情期間常用的消毒液,有一部分因為含有易燃成分,也屬于危險化學品,在使用時需要盡量遠離熱源、熱表面、火花、明火或其他點火源。
在進口相關貨物時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申報時應填報哪些事項?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號)的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報關時,應如實填報以下事項: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品除外)等。
申報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處罰實施條例》,進口危險化學品偽、瞞報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應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