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年)。凡進口或出口上述名錄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本公告及附件規定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并憑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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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內容
根據公約履約進程和我國化學物質環境管理進展,對《名錄》作如下修訂:
一是 新增十溴二苯醚等兩種類化學物質的有關內容。根據《鹿特丹公約》附件三增列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PFOA 類)兩種類化學物質的修正案、以及《清單》有關規定,在《名錄》中增加了十溴二苯醚等兩種類化學物質,并明確了其允許用途。
二是 刪除我國已淘汰化學物質和已禁止用途。按照《斯德哥爾摩公約》履約進程和《清單》有關規定,刪除了《名錄》中六溴環十二烷,刪減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類)的允許用途,僅保留了滅火泡沫藥劑生產的用途。
三是 更新短鏈氯化石蠟的物質信息和管控要求。依據《修正案》《清單》有關規定,更新了短鏈氯化石蠟的化學文摘社登記號(CAS 號)及其允許用途。
四是 優化登記條件中允許用途的表述。《名錄》中允許用途全部來源于我國化學品環境管理政策、以及相關公約和其修正案的有關要求,考慮到每種類化學物質的允許用途均已在附錄1中列明,在辦理說明的登記條件表述中不再重復。
附件1
《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3 年)
本名錄中,《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簡稱《水俁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
注:
1. 短鏈氯化石蠟是指鏈長 C10至 C13的直鏈氯化碳氫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計超過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按重量計大于或等于 1%。
2. PFOA 類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ii)全氟辛酸鹽類;(iii)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即會降解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質,包括含有直鏈或支鏈全氟基團且以其中(C7F15)C 部分作為結構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為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i)C8F17-X,其中 X= F,Cl,Br;(ii)CF3[CF2]n-R’涵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團,n>16;(iii)具有≥8 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iv)具有≥9 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烴磺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3. “嚴格限制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經授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仍可使用的化學品。
4. “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后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環境危害的化學品。
5. CAS 號,即化學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縮寫為 CAS)登記號。
6. 商品范圍以化學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
7. 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用途也視為允許用途。
原文出處:http://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0/t20231019_1043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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