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中檢院發布關于對《化妝品安全評估資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基于風險管理原則,《化妝品安全評估資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見稿)》對化妝品安全評估資料提交的情形進行分類;并制定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自查要點,指導企業開展產品安全評估工作。
一、化妝品分類
參照《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分類規則,在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作用部位、產品劑型、使用人群的不同維度分類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類型產品的風險,增加是否使用監測期新原料或納米原料、是否必須配合儀器或者工具使用、pH范圍等分類維度,將化妝品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化妝品
表1 第一類化妝品
分類 | 使用人群 | 是否使用監測期新原料 | 功效宣稱 | 產品劑型 | 是否必須配合儀器或者工具使用 | pH范圍 | 是否新功效化妝品 |
化妝品 | 嬰幼兒和兒童化妝品 | 使用監測期新原料的化妝品 | 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祛痘、抗皺(物理性抗皺除外)、除臭、去屑(駐留類) | 貼、膜、含基材(基材中含有功效原料或色素);氣霧劑 | 必須配合儀器或者工具(僅輔助涂擦的毛刷、氣墊、燙發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妝品 | 理化檢驗結果pH≤3.5或產品執行的標準中設定pH≤3.5的駐留類化妝品 | 新功效化妝品 |
*對于第一類化妝品需提交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
(二)第二類化妝品
表2 第二類化妝品
分類 | 是否使用納米原料 | 是否使用表外防曬劑作為光穩定劑 | 產品劑型 | 使用部位 | 功效宣稱 | |||
化妝品 | 使用納米原料的化妝品 | 使用表外防曬劑作為光穩定劑的化妝品 | 貼、膜、含基材(基材中含有功效成分或色素的除外) | 口唇 | 眼周 | 去屑(淋洗類) | 脫毛 | 去角質 |
提交材料要求 | 納米原料的安全評估資料 | 光穩定劑的安全評估資料 | 貼、膜、基材的理化穩定性及其與產品相容性的評估資料 | 安全評估摘要中需明確化妝品通過經口暴露評估,且不使用透皮吸收校正暴露量 | 化妝品眼睛刺激性的評估資料 | 去屑功能原料的安全評估資料 | 脫毛功能原料的安全評估資料 | 去角質功能原料的安全評估資料 |
*在滿足相關評估材料要求的前提下,僅提交化妝品安全評估結論,安全評估報告可以存檔備查。
- 第三類化妝品
除第一類和第二類之外的其他普通化妝品。僅需要提交安全評估結論,安全評估報告可以存檔備查。
另外,對于第二類和第三類化妝品,當上市后監管出現暫停生產、進口銷售等問題時,需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
*其他提交安全評估報告的情形
化妝品備案人出現《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違法情形被依法行政處罰的,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其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應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如下: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情形如下:
- 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自查要點
化妝品原料的安全評估可采用以下證據類型:
- 使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的限用組分、準用防腐劑、準用防曬劑、準用著色劑和準用染發劑列表中的原料化妝品安全性測試。
- 國內外權威機構如美國化妝品原料評價委員會(CIR)、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等有化妝品使用相關評估結論的,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歐洲藥物管理局(EMA)、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以及我國食藥部門等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結論,國際日用香料協會(IFRA)已發布的香料原料標準等。
- 其他證據類型:安全食用歷史、3年安全使用歷史的原料評估、毒理學關注閾值(TTC)、交叉參照等方法。
此前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51號)規定在2024年5月1日后,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將結束簡化版產品安全評估報告,開啟完整版產品安全評估報告。二者最大的差異在于完整版安全評估報告將不再采用《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中最高歷史使用量作為安全評估證據,也不再采用本企業原料歷史使用量(至少3年)的相同使用方法的產品中的濃度作為評估證據。
而在本次《提交指南》(征求意見稿)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自查要點中保留了企業 3 年原料歷史安全使用量作為評估證據。這對于擁有三年以上原料歷史的企業來說,是一個強有力的措施,有助于企業平穩有序渡過完整版安評過渡期。
對于無法使用上述任一證據類型的原料,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風險評估程序對原料開展危害識別、劑量反應關系評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通過原料的毒理學評估資料、評估過程、結果及結論或產品毒理學試驗數據證明產品安全性。
《自查要點》中對于香精香料、納米原料、染發產品中的著色劑、未填入配方的成分、尚在安全監測期中的新原料等重點關注的原料,以及含推進劑的噴霧產品、兩劑或兩劑以上必須配合使用的產品、必須配合儀器或工具使用的產品、兒童化妝品等產品的安全評估技術要點提供了技術指導。
解讀:
此前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 第51號)表明,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按照《技術導則》相關要求,提交簡化版產品安全評估報告。按法規規定,當前過渡期采取的是簡化版安評報告,而今年5月起企業需提供完整版安評報告。
此次《化妝品安全評估資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見稿)》基于風險管理原則,對化妝品安全評估資料提交的情形進行分類,一方面企業的負擔減小,不同于此前政策的“提交完整版安評報告”,企業可以根據化妝品類型僅提交化妝品安全評估結論,安全評估報告選擇存檔備查。就此,產品上市的時間得以更加高效。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對二類和三類產品的監管要求降低,反而更著重強調企業自身堅守化妝品的合規性,遵循《化妝品安全評估導則》完成產品的安全評估報告并存檔備查。若違反,則依舊需要提交化妝品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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