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國家總局發布關于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的通知。此前總局于2015年10月21日發布了關于征求《化妝品監督抽樣檢驗技術規范》等意見的函。 《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的確定更加規范了化妝品上市后的監督抽檢工作。 瑞旭技術匯總了《規范》主要內容。
- 承擔化妝品監督抽檢的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
-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具有與承檢任務中品種、檢測項目、檢品數量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能力,擁有良好實驗室管理體系;
- 具有與承檢任務相匹配的人員、設備、設施;
- 無重大檢驗差錯的記錄,能夠保證檢驗結果質量,能夠參與相關能力驗證并取得滿意結果
- 抽檢計劃:年度或專項監督
- 抽檢方案:目的、依據、品種、數量、抽樣點分布及確定原則、抽樣單位、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承擔檢驗的單位、抽樣檢驗時限、結果報送等內容。
- 抽樣點設置:本行政區域的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
- 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化妝品衛生規范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或規定
- 抽樣前現場檢查:
- 所經營產品的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并核實其有效性及與所經營產品是否相符;
- 產品標簽標識與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內容是否相符,有無違法標注和違法宣傳;
- 索證索票情況。
- 針對性抽樣(如抽樣檢驗計劃外的可能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化妝品):
- 可疑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未經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或超量超范圍使用限用物質生產的化妝品;
- 可疑使用不符合國家法規或標準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
- 可疑變質、受污染的化妝品;
- 產品標簽標識與許可批件(備案憑證)內容不相符,標簽標識存在明顯違法標注和違法宣傳等情形的化妝品;
- 不能開展出廠檢驗工作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
- 其他存在安全風險需要針對性抽樣檢驗的情形。
- 抽樣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 抽樣樣品: 由抽樣人員從生產經營者的成品存放處或經營場所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 發現抽樣樣品以下情形不再進行檢驗:
- 未經許可生產的化妝品;
- 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
- 未經審批、備案或檢驗的進口化妝品;
- 未注明生產日期或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 超過保質期限的化妝品;
- 其他不需檢驗即可判定產品不合格或違法的情形。
- 以下情形不予抽樣:
- 生產企業專用于出口;
- 生產企業中,產品標有“試制”“待銷毀”“樣品”“待檢”等字樣的;
- 樣品包裝破損或受污染的;
- 樣品剩余有效期小于六個月的(特殊情況或針對性抽樣除外)
- 報告周期: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 生產企業或代理商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產品確認,向組織抽樣檢驗的部門提交確認書,并提供相關證據。
- 生產經營者或標稱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
- 復檢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 以下情形不予復檢:
- 產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 留樣超過保質期的;
- 已進行過復檢的;
- 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 樣品的生產單位或進口代理商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 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核查處置:
- 不合格檢驗結論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并依法從嚴查處。
- 根據危害嚴重程度監督生產經營者依法采取封存庫存不合格產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
- 抽檢結果:國家化妝品監督抽檢結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化妝品抽檢結果由組織抽檢的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
- 抽檢結果公布信息:
- 產品名稱;
- 標稱生產企業、委托方、代理商名稱等;
- 產品規格;
- 產品生產日期或批號;
- 被抽樣單位名稱;
- 標示產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
- 不合格檢驗項目。
由《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內容看出,符合資質的第三方試驗可以承擔相應的抽樣及檢驗工作。報告周期一般為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所以通過情況下,檢測項目不涉及毒理測試。另一方面不難看出,政府已經逐步規范和完善上市后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為化妝品監管由市前向市中事后方向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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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175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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