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標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狀態:現行有效
發布時間:2017-12-26
發布機構:原國家衛計委
實施時間:2017-12-26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國務院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我委決定對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新食品原料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
(二)在第十四條后增加一條:“審評機構提出的綜合審查結論,應當包括安全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并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撤銷許可,且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新食品原料許可。”
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管理辦法》
(一)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技術審查,提出綜合審查結論及建議。”
(三)刪除第十條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審評機構提出的綜合審查結論,應當包括安全性、技術必要性審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
(五)在第十四條后增加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且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審查并取得許可的,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撤銷許可,且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許可。”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并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后果。”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三)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四、《消毒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十一條中的“一個月”修改為:“二十日”。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三)將第四十條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對消毒產品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殺滅微生物指標、毒理學指標等進行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委托檢驗。
“消毒產品的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定。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刪除第四十一條。
五、《血站管理辦法》
(一)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臨床醫療用途的人體血液、血漿進出口。”
(二)刪除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項。
六、《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一)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刪除第六十九條。
(三)將附件“衛生行政許可文書樣本”中“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證件撤銷決定書”中的“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統一修改為:“或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一)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將附件“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目錄”中“查封、扣押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3個月內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統一修改為:“6個月內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相關部門規章的條文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