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第九十三條: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作為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中最主要的一類新品種,需按照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注冊申報。
相關法律法規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申報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哪些情況需要申報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
若物質尚未列入以下國標或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且使用范圍是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則屬于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需進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申報: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產品標準 (如: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新物質;
食品接觸用樹脂、添加劑擴大使用范圍、使用量的也需進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申報。
相關資料
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申報所需的資料:
1)申請表;
2)理化特性;
3)技術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條件;
4)使用范圍、使用量;
5)生產工藝;
6)質量規格要求、檢測方法及檢測報告;
7)毒理學安全性評估資料;
8)遷移量和/或殘留量、估計膳食暴露量及其評估方法;
9)國內外允許使用情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
10)其他有助于評估的資料;
11)委托書(如委托申請,需要提供)。
申請首次進口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2)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13)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申請擴大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使用范圍、使用量所需的資料:
1)申請表;
2)技術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條件;
3)使用范圍、使用量;
4)毒理學安全性評估資料;
5)遷移量和/或殘留量、估計膳食暴露量及其評估方法;
6)委托書(如委托申請,需要提供);
申請進口物質擴大使用范圍或使用量的,除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7)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產品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8)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申報涉及的測試項目
質量規格試驗
遷移或殘留試驗
毒理試驗(毒理試驗項目由擬申報物質的遷移量決定,具體要求請看下表)
擬申報物質 遷移量(mg/kg) | 毒理試驗項目 | ||||
結構活性成分資料和文獻資料 | 三項致突變試驗 | 大鼠90天經口亞慢性毒性試驗 | 繁殖發育毒性試驗 | 慢性經口毒性和致癌試驗 | |
≤ 0.01 | 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0.01 - 0.05 | 需提交 | 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0.05 - 5.0 | 需提交 | 需提交 | 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無需提交 |
5.0 - 60 | 需提交 | 需提交 | 需提交 | 需提交 | 需提交 |
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申報流程
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相關服務:
- 配方合規性分析
-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符合性聲明
- 產品國家標準常規項目測試
- 食品接觸材料遷移實驗
- 食品接觸材料用添加劑、樹脂新品種注冊申報
瑞旭其他熱門服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