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指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范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組織修訂《關于印發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的通知》(藥監綜械注〔2018〕45號),并于2023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對文件進行修改完善,擬以公告形式發布,現公開征求意見。
請填寫反饋意見表,于2024年6月30日前反饋至電子郵箱:qxzcec@nmpa.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項目檢查反饋意見”。
附件:1.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4年6月12日
附件1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工作,提高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質量,統一檢查范圍和判定標準,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法規文件及相關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組織修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開展檢查。
二、對于在審注冊申請,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檢查結果判定為存在真實性問題的,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59條第(三)項或《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58條第(三)項,對申報產品不予注冊,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78條處理。
(二)檢查結果判定為嚴重不符合要求問題的,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59條第(五)項或《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58條第(五)項,對申報產品不予注冊。
(三)檢查結果判定為存在合規性問題和符合要求的,藥品監管部門繼續開展注冊審查工作。
三、對于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檢查結果判定為存在真實性問題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83條第一款處理。
(二)檢查結果判定為嚴重不符合要求問題的,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已注冊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性進行研判;必要時,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四、對于檢查發現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本公告自2024年X月X日施行,《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的通知》(藥監綜械注〔2018〕4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附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為保證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臨床試驗檢查質量,統一檢查范圍和判定標準,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CP)等法規文件及相關指導原則,制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一、檢查目的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目的主要是通過對注冊申報資料與臨床試驗原始記錄和基本文件的核對和/或實地確證,評價試驗實施、數據記錄和結果報告是否符合試驗方案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法規,確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的規范性,核實相關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可溯源性,同時關注受試者權益和安全。
二、適用范圍
本檢查要點適用于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啟動、由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檢查機構組織實施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現場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臨床試驗現場檢查參照本檢查要點執行。
三、檢查要點內容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共分為臨床試驗條件與合規性、受試者權益保障、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實施過程、臨床試驗數據記錄溯源與報告、試驗醫療器械管理六個部分,其中將臨床試驗實施過程細分為受試者篩選入組、臨床試驗方案執行、安全性信息處理與報告等三個部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共計72條,詳見附表1。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共分為臨床試驗條件與合規性、受試者權益保障、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實施過程、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及相關試劑和儀器管理、臨床試驗記錄、臨床試驗報告七個部分。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共計55條,詳見附表2。
四、檢查結果判定原則
對臨床試驗過程中原始記錄和數據進行核實確認,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檢查結果按以下原則判定:
(一)真實性問題
1.編造或者無合理解釋地修改受試者信息、樣本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臨床試驗數據,以及試驗醫療器械信息;
2.以對照醫療器械替代試驗醫療器械、以試驗醫療器械替代對照醫療器械,或者以其他醫療器械替代試驗醫療器械,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虛假試驗醫療器械;
3.隱瞞試驗數據,無合理解釋
地棄用試驗數據,以其他方式違反試驗方案選擇性使用試驗數據;
4.瞞報與試驗醫療器械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導致嚴重不良事件的醫療器械缺陷;
5.瞞報試驗方案禁用的合并藥物或醫療器械;
6.故意損毀、隱匿臨床試驗數據或者數據存儲介質;
7.入選排除標準、主要評價指標、重要的安全性指標等關鍵臨床試驗活動、臨床試驗數據或樣本不能溯源且無合理解釋的,應被視為其他故意破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真實性的情形。
(二)嚴重不符合要求問題
1.未發現真實性問題,但試驗數據不完整、不準確、不一致,且發現的問題對數據質量和可靠性有嚴重影響;
2.拒絕、不配合檢查,導致無法繼續進行現場檢查;
(三)合規性問題
未發現上述問題,臨床試驗過程不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法規要求的情形。
(四)符合要求
未發現上述問題的,判定為符合要求
附:1.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
2.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
附1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
序號 |
現場檢查要點 |
檢查內容 |
1 |
臨床試驗條件與合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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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并且按照規定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實施。 |
查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專業和主要研究者應當已完成備案,且早于倫理審查日期。 |
1.2 |
列入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目錄的醫療器械,應當獲得國家藥監局的批準,并且在符合要求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實施臨床試驗。 |
查看臨床試驗審批意見單,且公示日期不晚于臨床試驗首例受試者知情同意日期承擔機構應為三級甲等醫療機構。 |
1.3 |
開展創新醫療器械產品或需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參加過3個以上醫療器械或藥物臨床試驗。 |
查看創新醫療器械證明文件或臨床試驗審批意見單;查看主要研究者的執業資格、職稱證書、履歷等;主要研究者參加過3個以上醫療器械或藥物臨床試驗的相關資料,如已完成臨床試驗的啟動會培訓簽到表、受試者篩選記錄、分中心小結、分工授權表、門診病歷等。 |
1.4 |
臨床試驗應當向申辦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項目備案。 |
查看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文件,備案日期應當不早于倫理批件與合同簽訂日期,并在第一例受試者知情同意以及篩選之前。 |
1.5 |
臨床試驗應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同意。 |
查看倫理審查批件,批準日期應在第一例受試者知情同意或篩選之前。 |
1.6 |
試驗醫療器械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生產且質量合格。 |
查看試驗醫療器械的研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聲明以及合格證明。 |
1.7 |
試驗醫療器械具有基于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
查看企業自檢報告、或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應基于產品技術要求全部條款且結論為合格。 |
1.8 |
臨床試驗機構設施和條件與臨床試驗項目相適應,試驗相關儀器和設備應定期維護和校準。 |
查看臨床試驗中涉及的主要儀器設備及設施條件應當符合試驗方案或相關要求;查看試驗相關儀器和設備使用期間的維護、校準、檢定記錄或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
1.9 |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有室內質量控制,臨床試驗相關檢測項目具有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室間質量評價機構組織頒發的室間質評合格證書(如適用)。 |
臨床檢驗室開展臨床檢驗室內質量控制的相關制度及質量控制記錄,檢查有效的臨床檢驗室間質評合格證書。 |
1.10 |
研究者應具有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培訓經歷和相關經驗,并得到主要研究者的授權。 |
查看研究者的執業資格、職稱證書、履歷、培訓記錄或證書等;查看分工授權表,應當職責清晰,分工合理。 |
1.11 |
研究者經過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醫療器械使用和維護等相關培訓。 |
查看研究者培訓記錄,應包括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相關的培訓,如試驗醫療器械的原理、適用范圍、產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裝要求、技術指標以及臨床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文件等,培訓應在履行授權分工表規定的職責前完成。 |
1.12 |
申辦者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簽訂合同,明確各方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的權利和義務。 |
查看臨床試驗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并已簽章;合同中試驗醫療器械信息應當與臨床試驗方案相一致。 |
1.13 |
申辦者應當向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提供試驗相關文件和試驗醫療器械等相關物資。 |
查看研究者手冊、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標準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交接記錄,以及試驗醫療器械等物資交接記錄,物資及試驗醫療器械的供應及交接應滿足試驗需求,數量準確。 |
2 |
受試者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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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倫理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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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倫理審查內容及審查意見應當符合相關規范、GCP、指導原則和SOP要求。 |
查看倫理審查文件、審查內容和審查意見應當符合相關規范、GCP、指導原則和SOP的要求。 |
2.1.2 |
倫理委員會應當保存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 |
查看倫理委員會保存資料,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委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法規或倫理委員會SOP中規定的文件,內容完整準確且與倫理審查意見一致。 |
2.1.3 |
修訂臨床試驗方案以及知情同意書等文件、恢復已暫停臨床試驗,應重新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實施。 |
查看相關情況的倫理委員會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實施時間不得早于倫理同意時間。 |
2.1.4 |
倫理委員會應當對臨床試驗進行跟蹤審查,應當對安全性信息、方案偏離等內容進行審查。 |
查看倫理委員會的跟蹤審查文件、審查記錄等,過程符合該倫理委員會相關制度和SOP,審查本機構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SAE)、申辦者報告的試驗醫療器械相關SAE等安全性信息;審查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對受試者權益和安全的可能影響,或者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完整性的可能影響。 |
2.2 |
知情同意 |
|
2.2.1 |
知情同意書內容符合GCP、相關法規和SOP要求。 |
查看知情同意書具體內容,應當符合GCP、相關法規和SOP的要求。 |
2.2.2 |
臨床試驗前,受試者和/或監護人(如需要),和研究者、公正見證人(如需要)均在倫理委員會批準的最新版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
查看受試者篩選表和簽名的知情同意書,人數應當一致,簽署人姓名和簽署日期。 |
2.2.3 |
研究者應當使用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信息。 |
查看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版本和內容,應當與倫理審查通過的最新版本和內容一致。 |
2.2.4 |
知情同意書簽署時間不得早于倫理批準時間,篩選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知情同意書簽署時間。 |
查看知情同意簽署時間、倫理批準時間、篩選時間。 |
2.2.5 |
知情同意書更新并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所有受影響的未結束試驗流程的受試者應再次獲得知情同意。 |
查看知情同意書更新版本,試驗中受影響的受試者和/或其監護人/公正見證人(如需要)應當重新簽署新修訂的知情同意書。 |
3 |
臨床試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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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臨床試驗方案應當由主要研究者簽名和日期,經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 |
查看臨床試驗方案,應當由主要研究者和申辦者負責人簽字,加蓋臨床試驗機構和申辦者公章。 |
3.2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守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最新版本臨床試驗方案。 |
查看歷次版本臨床試驗方案與倫理委員會保存的歷次版本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和內容應當一致。 |
3.3 |
多中心臨床試驗各中心執行的試驗方案為同一版本。 |
查看各臨床試驗中心保存并執行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原則上應為同一版本,且內容一致。 |
3.4 |
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應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一致。 |
查看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和內容應當一致。 |
4 |
臨床試驗實施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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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試者篩選入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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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具有受試者篩選入選記錄。 |
查看病例篩選入選記錄,病例篩選入選標準是否與試驗方案一致;受試者篩選失敗應當明確記錄其原因。 |
4.1.2 |
受試者鑒認文件或篩選入選文件等原始記錄涵蓋受試者身份鑒別信息。 |
查看受試者鑒認文件或篩選入選文件等原始記錄,包含受試者身份證號、姓名、性別、年齡等身份鑒別信息。 |
4.1.3 |
研究者應遵守臨床試驗方案規定的隨機化程序(如適用)。 |
查看受試者入選號、隨機號的分配,應當符合試驗方案要求,隨機化的時間應當在受試者篩選程序完成且符合所有標準后。 |
4.1.4 |
受試者入組應當符合試驗方案規定的入選標準且不符合排除標準。 |
查看醫院HIS系統,原始病歷中的病史、用藥史、實驗室檢查、診斷等,受試者應當符合臨床試驗方案中的全部入選標準,不符合排除標準,入組受試者應保留足夠的支持性證據。 |
4.2 |
臨床試驗方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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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受試者體檢、實驗室檢查、隨訪記錄等試驗流程應與試驗方案一致,且在方案規定的時間范圍內。 |
查看原始病歷中的試驗過程應當與臨床試驗方案要求一致,在臨床試驗方案規定的時間范圍內隨訪,如實記錄未能做到的隨訪、未進行的試驗、未做的檢查等。 |
4.2.2 |
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應報告倫理委員會。 |
查看提交給倫理委員會的偏離方案報告,內容應當全面完整。 |
4.2.3 |
受試者因任何原因退出與失訪應記錄并詳細說明。 |
查看篩選入選表、原始病歷、病例報告表(CRF)或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中受試者完成試驗情況,退出與失訪應詳細記錄。 |
4.2.4 |
安全性、有效性評價方法應當符合試驗方案要求。 |
查看原始文件中的安全性、有效性評價方法應按照臨床試驗方案要求執行。 |
4.2.5 |
合并使用藥品、醫療器械,合并治療情況應按照試驗方案記錄。 |
查看原始病歷、醫院HIS系統、受試者日記卡,合并使用藥品、醫療器械情況,合并治療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如有違反方案的情況應及時記錄、處理并報告。 |
4.2.6 |
盲法試驗(如涉及)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設盲、保持盲態和實施揭盲;意外破盲或因SAE等需緊急揭盲時,研究者應按照緊急揭盲規程操作并書面說明原因。 |
查看盲態實施記錄、揭盲記錄,盲態保持、揭盲應當符合方案規定;查看緊急揭盲操作規程及相關記錄。 |
4.2.7 |
監查員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 |
查看監查員實施監查的相關記錄,如監查報告、郵件往來或溝通記錄;研究者對監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改正措施。 |
4.3 |
安全性信息處理與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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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應由本機構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研究者負責。 |
查看人員履歷和分工授權表,原始文件中的醫療決定由本機構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研究者簽字。 |
4.3.2 |
研究者應對在臨床可接受范圍以外的檢驗檢查數據進行核實。 |
查看檢驗檢查報告單,研究者對其中的異常值應當進行判定。 |
4.3.3 |
當發生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時,研究者應當為受試者提供足夠、及時的治療和處理。 |
查看原始病歷,研究者對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的治療和處理情況。 |
4.3.4 |
研究者應當記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發生的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和發現的器械缺陷。 |
查看原始病歷、醫院HIS系統,不良事件記錄、SAE報告表和器械缺陷記錄表,不應存在瞞報、漏記、誤判和誤記情況;與醫療器械相關性判斷標準應當符合試驗方案規定和醫療常規,判斷依據應記錄在原始文件中。 |
4.3.5 |
研究者應當在獲知嚴重不良事件后24小時內,向申辦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報告;并按照規定隨訪嚴重不良事件,提交隨訪及總結報告。 |
查看原始病歷、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表,應在時限內報告,報告內容應完整準確,并進行跟蹤隨訪并提交隨訪和總結報告。 |
4.3.6 |
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應當由申辦者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給規定部門;出現大范圍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問題時,申辦者應當暫停或者終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并按規定報告。 |
查看申辦者報告的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表,內容應當按照范本格式填寫,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報告時限、報告范圍應符合GCP第44條規定;與醫療器械相關性判斷若與研究者不一致,應當有合理解釋。 |
4.3.7 |
發現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風險超過可能的受益,需要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時,主要研究者應當按規定報告,及時通知受試者,并保證受試者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 |
查看原始病歷,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表,受試者應當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如發現風險超過受益,則按要求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并向申辦者申辦者、機構管理部門和倫理委員會報告。 |
4.3.8 |
主要研究者應當對收到的安全性信息及時處理。 |
查看試驗醫療器械相關嚴重不良事件和其他安全性信息,主要研究者應及時簽收閱讀,若受試者的治療需要進行調整,應與受試者溝通,并記錄在原始文件中。 |
4.3.9 |
主要研究者應當按要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進展,及時報告影響受試者權益和安全的事件。 |
查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進展報告。 |
5 |
臨床試驗數據記錄、溯源與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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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臨床試驗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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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在醫療器械臨床試驗中,任何觀察與發現均正確完整地予以記錄。 |
查看原始病歷等臨床試驗文件記錄應當準確、完整、清晰、及時;如采用紙質記錄(記錄本、記錄紙)應受控管理,表格進行版本控制。 |
5.1.2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
查看原始病歷中的數據,應當滿足臨床試驗數據質量通用標準(ALCOA+),可歸因性、易讀性、同時性、原始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和可獲得性。 |
5.1.3 |
以患者為受試者的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記錄應當載入門診或者住院病歷中;日常診療已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機構,臨床試驗也應使用電子病歷。 |
查看門診或住院病歷,涵蓋相關醫療記錄如受試者基本信息(性別、年齡、入組時間等)、知情過程、臨床診療信息等。臨床試驗源文件的管理符合醫療管理要求。 |
5.1.4 |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源數據應當清晰可辨識,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時應當說明理由,簽名并注明日期。 |
查看源記錄,如有修改,修改留痕,不掩蓋初始數據,保留修改軌跡/痕跡,注明修改理由,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 |
5.1.5 |
病例報告表的填寫和修改符合申辦者提供的指南。 |
查看CRF中的數據應當準確、完整、清晰和及時;數據的修改,初始記錄應當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軌跡/痕跡,注明修改理由,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 |
5.1.6 |
電子數據采集系統,應當經過可靠的驗證,具有完善的權限管理和稽查軌跡,可以追溯至記錄的創建者、創建時間或者修改者、修改時間、修改情況,所采集的電子數據可以溯源(如適用)。 |
查看電子數據采集系統,應當設置用戶管理、角色管理和權限管理,不同人員或角色具有唯一登錄權限,有獨立賬號、稽查軌跡、數據審核、驗證文件。 |
5.1.7 |
試驗結果源數據的形式為電子照片、影像或者電子文檔等,應當完整保存源文件和關鍵過程文件。 |
查看源數據保存形式,應當完整保存源文件和關鍵過程文件,包括存在的各種格式的文件,不應僅留存最終數據,特殊情況可以保存備份文件,對備份文件進行檢查。 |
5.2 |
臨床試驗數據溯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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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病例報告表中知情同意、病史或伴隨疾病、入組、訪視、使用器械記錄、病情記錄等信息與試驗源數據一致。 |
抽查病例報告表中數據應當與源數據一致。 |
5.2.2 |
注冊申報數據庫中數據,如主要療效指標、安全性指標、入排標準等應當與源數據一致。 |
抽查數據庫中數據應當與源數據一致。 |
5.2.3 |
分中心小結或總結報告中記錄的相關數據和報告情況與源數據一致。 |
抽查分中心小結或總結報告中記錄的相關數據或試驗情況與源數據一致,無瞞報、漏記、誤記情況。 |
5.2.4 |
病例報告表、數據庫、分中心小結或總結報告中記錄的合并用藥、合并用械、合并治療等可在HIS系統、醫療記錄中或受試者日記卡中溯源。 |
抽查合并用藥、合并用械、合并治療等情況應當可以在原始記錄中溯源,且無漏記情況。 |
5.2.5 |
檢驗科、影像科、心電圖室、內鏡室等檢查檢驗結果可溯源。 |
查看醫院LIS、PACS等系統或相關儀器設備,輔助檢查數據應當可在系統或儀器設備中溯源。 |
5.2.6 |
以受試者自評結果作為療效和安全性數據結果的溯源至有受試者署名確認的原始評估記錄。 |
查看受試者日記卡、受試者自評報告等,應當詳細記錄療效和安全性指標并由受試者簽名確認。 |
5.3 |
臨床試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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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多中心臨床試驗,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協調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組長單位機構審核簽章;各分中心有臨床試驗小結,應當由該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該中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 |
查看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或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符合GCP第52條、56條要求。 |
5.3.2 |
源數據、病例報告表、注冊申報的數據庫、分中心小結、臨床試驗報告及其他申報資料之間數據一致。 |
抽查源數據、病例報告表、注冊申報的數據庫、分中心小結、臨床試驗報告及其他申報資料中數據之間應保持一致。 |
5.3.3 |
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報告內容、分中心小結內容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內容一致。 |
查看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報告、分中心小結和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分中心小結,版本、內容應當一致。 |
5.3.4 |
數據庫鎖定的條件和流程遵守數據庫鎖定的SOP (如有)。 |
查看數據庫鎖定的SOP和相關記錄,數據庫鎖定過程和時間有明確的文檔記錄,對于盲法臨床試驗,數據庫鎖定后才進行揭盲。 |
6 |
試驗醫療器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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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試驗醫療器械應當僅用于參加該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
查看試驗醫療器械使用記錄,不應用于臨床試驗以外的受試者。 |
6.2 |
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有)使用應當有原始記錄。 |
查看原始病歷、器械使用記錄、受試者日記卡(如有),應當記錄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有)使用情況,包括名稱、批號、規格、數量等。 |
6.3 |
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操作方案與臨床試驗方案和研究者手冊、說明書一致。 |
查看原始病歷、器械使用記錄、受試者日記卡(如有)中記錄的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器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操作方案,應當與臨床試驗方案和研究者手冊、說明書一致。 |
6.4 |
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有)保存信息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接收日期、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者序列號等。 |
查看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有)交接單或其他相關記錄,應當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接收日期、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者序列號、數量、生產廠家(如有)等信息。 |
6.5 |
器械管理的各項記錄中的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批號或序列號與檢測報告、分中心小結、臨床試驗報告等申報資料中的一致。 |
查看臨床實際使用、檢測報告、分中心小結、臨床試驗報告中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批號或序列號等信息應當一致。 |
6.6 |
試驗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如有)運輸、接收、儲存、分發、使用、回收與處理等環節留有記錄。 |
查看運輸、接收、儲存、分發、使用、回收與處理等記錄,內容應當完整,各環節的異常情況及時評估、處理、記錄。 |
6.7 |
運輸條件、儲存條件、儲存時間、有效期等應當符合要求。 |
查看運輸、儲存記錄,運輸條件、儲存條件、儲存時間、有效期等應當符合研究者手冊、試驗方案、說明書等要求。 |
6.8 |
試驗和對照醫療器械使用數量、剩余數量和其他情況(如丟失、授權銷毀等)與申辦者提供的數量一致。 |
查看接收、使用、銷毀、回收記錄,數量應當與申辦者提供的數據一致,各環節數量不一致的記錄原因。 |
6.9 |
特殊醫療器械保存和使用情況與試驗方案和總結報告內容一致。 |
查看有特殊場地保存要求的醫療器械(如需放射防護、需低溫冷藏等),保存條件和使用情況應當與試驗方案、說明書、總結報告內容一致。 |
附2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
序號 |
現場檢查要點 |
檢查內容 |
1 |
臨床試驗條件與合規性 |
|
1.1 |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并且按照規定備案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實施。 |
查看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專業和主要研究者應當已完成備案,且早于倫理審查日期。 |
1.2 |
開展創新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主要研究者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參加過3個以上醫療器械或藥物臨床試驗。 |
查看創新醫療器械證明文件;查看主要研究者的執業資格、職稱證書、履歷等;主要研究者參加過3個以上醫療器械或藥物臨床試驗的相關資料,如已完成臨床試驗的啟動會培訓簽到表、受試者篩選記錄、分中心小結、分工授權表、門診病歷等。 |
1.3 |
臨床試驗應當向申辦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臨床試驗項目備案。 |
查看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文件,備案日期應當不早于倫理批件與合同簽訂日期,并在第一例受試者知情同意以及篩選之前。 |
1.4 |
臨床試驗應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同意。 |
查看倫理審查批件,批準日期應在第一例受試者知情同意或篩選之前。 |
1.5 |
試驗體外診斷試劑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生產且質量合格。 |
查看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研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聲明以及合格證明。 |
1.6 |
體外診斷試劑具有基于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
查看企業自檢報告、或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應基于產品技術要求全部條款且結論為合格。。 |
1.7 |
臨床試驗機構設施和條件與臨床試驗項目相適應。 |
查看臨床試驗中涉及的主要儀器設備及設施應當符合試驗方案或相關要求。 |
1.8 |
試驗相關儀器和設備應定期維護和校準。 |
查看試驗相關儀器和設備使用期間的維護、校準、檢定記錄或證書,且在有效期。 |
1.9 |
研究者應具有承擔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培訓經歷和相關經驗,并得到主要研究者的授權。 |
查看研究者執業資格、職稱證書、培訓記錄或證書、簡歷等;查看分工授權表,應當職責清晰,分工合理。 |
1.10 |
研究者經過臨床試驗方案、體外診斷試劑使用和相關設備維護等相關培訓。 |
查看研究者的相關培訓記錄,培訓應在履行授權分工表規定的職責前完成。 |
1.11 |
申辦者應當與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簽訂合同,明確各方在臨床試驗中的權利和義務。 |
查看臨床試驗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并已簽章;合同中體外診斷試劑信息應當與臨床試驗方案相一致。 |
1.12 |
申辦者應當向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和主要研究者提供試驗相關文件和體外診斷試劑等相關物資。 |
查看研究者手冊、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病例報告表、標準操作規程等相關文件交接記錄,以及體外診斷試劑等物資交接記錄,物資的供應及交接應滿足試驗需求,數量準確。 |
2 |
受試者權益保障 |
|
2.1 |
倫理審查 |
|
2.1.1 |
倫理審查內容及審查意見應當符合相關規范、GCP、指導原則和SOP要求。 |
查看倫理審查文件、審查內容、審查意見符合相關規范、GCP、指導原則和SOP的要求。 |
2.1.2 |
倫理委員會應當保存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 |
查看倫理委員會保存資料,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委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法規或倫理委員會SOP中規定的文件,內容完整準確且與倫理審查意見一致。 |
2.1.3 |
修訂臨床試驗方案以及知情同意書等文件、恢復已暫停臨床試驗,應重新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后實施。 |
查看相關情況的倫理委員會批準文件及實施情況,實施時間不得早于倫理同意時間。 |
2.1.4 |
倫理委員會應當對臨床試驗進行跟蹤審查。 |
查看倫理委員會的跟蹤審查文件、SOP、審查記錄。 |
2.2 |
知情同意(如適用) |
|
2.2.1 |
知情同意書內容符合GCP、相關法規和SOP要求。 |
查看知情同意書具體內容,應當符合GCP、相關法規和SOP的要求。 |
2.2.2 |
臨床試驗前,受試者和/或其監護人和研究者、公正見證人(如需要)均在倫理委員會批準的最新版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
查看受試者篩選表、簽名的知情同意書,人數應當一致,簽署人姓名和簽署日期。 |
2.2.3 |
研究者應當使用經倫理委員會同意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信息。 |
查看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版本和內容應當與倫理審查通過的最新版本和內容一致。 |
2.2.4 |
知情同意書簽署時間不得早于倫理批準時間,篩選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知情同意書簽署時間。 |
查看知情同意簽署時間、倫理批準時間、篩選時間。 |
2.2.5 |
知情同意書更新并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所有受影響且未結束試驗流程的受試者應再次獲得知情同意。 |
查看知情同意書更新版本,臨床試驗中的受影響的受試者和/或其監護人/公正見證人(如需要)應當重新簽署新修訂的知情同意書。 |
3 |
臨床試驗方案 |
|
3.1 |
各中心執行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和內容,與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和內容一致。 |
查看各中心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 |
3.2 |
臨床試驗方案應當由主要研究者簽名和日期,經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 |
查看臨床試驗方案、主要研究者簽名和日期,臨床試驗機構簽章。 |
3.3 |
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一致。 |
查看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和內容應當一致。 |
4 |
臨床試驗實施過程 |
|
4.1 |
臨床試驗機構具有醫學或實驗室操作的質控證明,或者對比方法通過方法學驗證。 |
查看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合格證書或方法學驗證。 |
4.2 |
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應由本機構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研究者負責。 |
查看人員履歷、人員分工表、原始文件中的醫療決定由本機構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研究者簽字。 |
4.3 |
具有受試者篩選入選記錄和受試者身份鑒別信息。 |
查看篩選入選表、受試者鑒別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性別、年齡等),受試者篩選失敗原因、原始記錄。 |
4.4 |
受試者入組符合試驗方案的入選標準,不符合排除標準。 |
查看受試者基本信息、臨床診療信息、用藥史、實驗室檢查、樣本檢驗等。 |
4.5 |
納入臨床試驗的樣本不應隨意剔除,如有任何剔除,應在臨床試驗小結和報告中詳細列出,并說明理由。 |
查看入選樣本、剔除樣本及剔除理由、臨床試驗小結和報告。 |
4.6 |
樣本收集、儲存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
查看樣本采集、處理、保存條件和時間、被測樣本穩定性要求。 |
4.7 |
既往樣本應從足夠大的樣本集隨機抽取,不能非隨機剔除樣本。 |
查看樣本隨機抽取原則、抽取記錄、剔除樣本。 |
4.8 |
臨床試驗樣本應來源于本臨床試驗機構。 |
查看醫院LIS系統和HIS系統、樣本采集記錄等。 |
4.9 |
臨床試驗樣本應具有唯一的可溯源編號,每一份樣本應可溯源至唯一受試者,特殊情況應在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中說明。 |
查看醫院LIS系統、HIS系統、樣本編號、重復使用樣本、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樣本使用出入庫記錄。 |
4.10 |
獨立于試驗操作和結果判讀的研究者對樣本進行編盲,保存盲底,使試驗操作者和結果判讀者在試驗過程中不知曉受試者的疾病診斷或其他相關檢測結果等信息。 |
查看編盲記錄和盲底,不存在同一受試者樣本重復編盲,試驗操作者和結果判讀者不能區分來自既往樣本集的樣本、盲態維持記錄、分工授權記錄。 |
4.11 |
樣本檢測符合相關規定。 |
查看樣本檢測過程記錄、產品說明書、臨床試驗方案等。 |
4.12 |
檢測結果判讀符合相關規定。 |
查看檢測結果,產品說明書、臨床試驗方案等。 |
4.13 |
樣本復測符合臨床試驗方案和產品說明書要求。 |
查看復測樣本、復測原因。 |
4.14 |
臨床試驗用樣本來源、編號、采集、接收、保存、處理、使用、留存、銷毀等各環節記錄完整,數量一致。 |
查看臨床試驗用樣本接收、保存、使用、留存、銷毀記錄表,以及相關人員簽名和日期。 |
4.15 |
盲法試驗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進行揭盲(若有)。 |
查看揭盲記錄。 |
4.16 |
需委托給專門實驗室的非臨床常規檢測,應由臨床試驗機構委托給具備相關檢測條件的機構,不接受申辦者實驗室或申辦者直接委托的檢測結果。 |
查看委托證明文件、樣本檢測報告、樣本檢測原始數據及被委托機構的資質相關文件。 |
4.17 |
及時治療、處理和跟蹤隨訪嚴重不良事件(SAE)/不良事件(AE)。 |
查看原始記錄(住院/門診),嚴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治療處理記錄、跟蹤隨訪記錄。 |
5 |
臨床試驗記錄 |
|
5.1 |
臨床試驗的源數據應當清晰可辨識,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時應當說明理由,簽名并注明日期。 |
查看源數據,如有修改,應注明修改理由,并確保初始記錄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軌跡/痕跡,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 |
5.2 |
病例報告表(CRF)、臨床試驗數據表等文件中的數據與原始數據應一致,并可溯源。 |
查看病例報告表、臨床試驗數據表、注冊申報的數據庫、醫院HIS/LIS系統、相關檢查儀器、圖片及影像資料等。 |
5.3 |
以患者為受試者的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記錄載入門診或者住院病歷中;日常診療已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機構,臨床試驗也應使用電子病歷。 |
查看門診或住院病歷,相關醫療記錄如受試者基本信息(如性別、年齡、入組時間等)、臨床診療信息等。 |
5.4 |
電子數據采集系統應經過可靠的驗證,所采集的電子數據可以溯源(如適用)。 |
查看電子臨床數據系統驗證文件,有完善的權限管理和稽查軌跡,可以追溯記錄的創建者、創建時間或者修改者、修改時間、修改情況等。 |
5.5 |
檢測結果數據來自儀器計算機化系統,計算機化系統符合電子數據管理要求。 |
查看計算機系統的驗證報告、權限管理、稽查軌跡、儀器日志等。 |
5.6 |
原始檢測記錄、臨床試驗數據表應由操作者復核者簽字。 |
查看原始檢測記錄和臨床試驗數據表。 |
6 |
臨床試驗報告 |
|
6.1 |
臨床試驗報告、分中心小結數據與臨床試驗數據庫等文件中的數據一致。 |
查看注冊申報的數據庫、分中心小結、臨床試驗報告。 |
6.2 |
臨床試驗分中心小結由本中心的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確認。 |
查看臨床試驗分中心小結,主要研究者簽名及簽署日期,臨床試驗機構簽章。 |
6.3 |
多中心臨床試驗報告由協調研究者和組長單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確認。 |
查看臨床試驗報告,協調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組長臨床試驗機構簽章。 |
6.4 |
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報告、分中心小結內容,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內容一致。 |
查看注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報告和分中心小結、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和分中心小結。 |
7 |
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相關試劑和儀器管理 |
|
7.1 |
所使用的試劑和儀器的信息,包括名稱、規格/型號、批號/序列號、接收日期。 |
查看試劑和儀器交接單,有名稱、型號、規格、批號/序列號、接收日期、醫療器械注冊證號(如有)及生產廠家名稱等信息。 |
7.2 |
試驗中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與檢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一致。 |
查看使用記錄、檢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 |
7.3 |
臨床試驗中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對比試劑及其配套使用的其他試劑(例如:核酸提取試劑等)和儀器、設備等的運輸、使用、儲存等,均應符合相關要求。 |
查看試驗體外診斷試劑、對比試劑及其配套使用的其他試劑和儀器、設備等的運輸使用、儲存等記錄,是否與臨床試驗方案、產品說明書等相一致。 |
7.4 |
所使用的、廢棄的或者返還的試劑或儀器數量與申辦者提供的數量一致,如數量不一致,應說明原因。 |
查看接收、使用、回收、廢棄或返還記錄、數量不一致原因等。 |
附件2
《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項目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單位名稱(或者個人姓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序號 |
反饋意見涉及的條款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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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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