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4日,農業農村部農藥管理司發布關于征求《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具體內容公布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監督管理,科學合理指導農藥使用,保障農藥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對《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組織轄區內農藥生產經營企業、相關單位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于2023年6月30日前報送我司。
聯系電話:010-59192810、59192847,傳真:010-59191875,電子郵箱:pmd@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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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旭解讀: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保證農藥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的農藥產品應當在包裝物表面印制或者貼有標簽。產品包裝尺寸過小、標簽無法標注本辦法規定內容的,應當附具相應的說明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標簽和說明書,是指農藥包裝物上或者附于農藥包裝物的,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農藥內容的一切說明物。
第四條 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農藥登記時提交農藥標簽樣張及電子文檔。附具說明書的農藥,應當同時提交說明書樣張及電子文檔。
第五條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由農業農村部核準。農業農村部在批準農藥登記時公布經核準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核準日期。
第六條 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真實、規范、準確,其文字、符號、圖形應當易于辨認和閱讀,不得擅自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七條 標簽和說明書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化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義應當與漢字一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農藥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農藥登記證號、產品質量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
(三)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
(四)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并根據使用方法標注相應的稀釋倍數;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儲存和運輸方法;
(七)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
(八)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
(十)象形圖。
第九條 除第八條規定內容外,下列農藥標簽標注內容還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一)原藥(母藥)產品應當注明“本品是農藥制劑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農作物或者其他場所。”且不標注使用技術和使用方法。但是,經登記批準允許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農藥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對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應當標注安全間隔期,但屬于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登記用于轉基因作物的除草劑應當標注適用的轉基因作物和轉化體名稱;用于基因編輯等耐除草劑作物的,應當標注對應的適用作物品種名稱;
(五)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應當標注其相關信息;
(六)殺鼠劑產品應當標注規定的殺鼠劑圖形;
(七)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標注特征顏色標志帶;
(八)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注明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
(九)向中國出口的農藥可以不標注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應當標注其境外生產地、生產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及有效聯系方式。
第十條 農藥標簽過小,無法標注規定全部內容的,應當至少標注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登記證持有人、農藥登記證號、凈含量、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標注規定的全部內容。
登記的使用范圍較多,在標簽中無法全部標注的,可以根據需要,在標簽中標注部分使用范圍,但應當附具說明書并標注全部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農藥名稱應當與農藥登記證的農藥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 聯系方式包括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企業或者機構的住所和生產地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等。
第十三條 生產日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分別用兩位數表示。產品批號包含生產日期的,可以與生產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條 質量保證期應當標注在正常條件下的質量保證期限或有效日期。
第十五條 凈含量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表示。特殊農藥產品,可根據其特性以適當方式表示。
第十六條 產品性能主要包括產品的基本性質、主要功能、作用特點等。對農藥產品性能的描述應當與農藥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條 使用范圍主要包括適用作物或者場所、防治對象。
使用方法是指噴霧、撒施、拌種、熏蒸等農藥施用方式。
使用劑量一般以每畝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或者稀釋倍數表示。種子處理劑的使用劑量采用每100公斤種子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表示。特殊用途的農藥,使用劑量的表述應當與農藥登記批準的內容一致。
稀釋倍數是指根據使用方法和使用劑量,采取的農藥制劑兌水(油、土等介質)倍數。
第十八條 使用技術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條件、施藥時期、次數、最多使用次數,對當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響及預防措施,以及后茬僅能種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種植的作物、間隔時間等。
限制使用農藥,應當在標簽上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并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
安全間隔期及農作物每個生產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數的標注應當符合農業生產、農藥使用實際。下列農藥標簽可以不標注安全間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農藥;
(二)用于生育期超過3個月的農作物的種子處理、苗前土壤處理、苗期施用的農藥;
(三)用于非耕地(牧場除外)的農藥;
(四)定向定點投放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殺鼠劑;
(五)衛生用農藥。
第十九條 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個級別,分別用“”標識和“劇毒”字樣、“”標識和“高毒”字樣、“”標識和“中等毒”字樣、“”標識、“微毒”字樣標注。標識應當為黑色,描述文字應當為紅色。
由劇毒、高毒農藥原藥加工的制劑產品,其毒性級別與原藥的最高毒性級別不一致時,應當同時以括號標明其所使用的原藥的最高毒性級別。
第二十條 注意事項應當標注以下內容:
(一)對農作物容易產生藥害,或者對防治對象容易產生抗藥性的,應當標明主要原因和預防方法;
(二)對人畜、周邊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鳥、蠶、蚯蚓、天敵及魚、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環境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明確說明,并標注使用時的預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與其他農藥等物質不能混合使用的,應當標明;
(四)開啟包裝物時容易出現藥劑撒漏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標明正確的開啟方法;
(五)施用時應當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國家規定禁止的使用范圍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條 中毒急救措施應當包括中毒癥狀及誤食、吸入、眼睛濺入、皮膚沾附農藥后的急救和治療措施等內容。
有專用解毒劑的,應當標明,并標注醫療建議。
劇毒、高毒農藥應當標明中毒急救咨詢電話。
第二十二條 儲存和運輸方法應當包括儲存時的光照、溫度、濕度、通風等環境條件要求及裝卸、運輸時的注意事項,并標明“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儲存”等警示內容。
第二十三條 農藥類別應當采用相應的文字和特征顏色標志帶表示。
不同類別的農藥采用在標簽底部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顏色標志帶表示。
除草劑用“除草劑”字樣和綠色帶表示;殺蟲(螨、軟體動物)劑用“殺蟲劑”“殺螨劑”或者“殺蟲/殺螨劑”、“殺軟體動物劑”字樣和紅色帶表示;殺菌(線蟲)劑用“殺菌劑”或者“殺線蟲劑”字樣和黑色帶表示;植物生長調節劑用“植物生長調節劑”字樣和深黃色帶表示;殺鼠劑用“殺鼠劑”字樣和藍色帶表示;殺蟲/殺菌劑用“殺蟲/殺菌劑”字樣、紅色和黑色帶表示。農藥類別的描述文字應當鑲嵌在標志帶上,顏色與其形成明顯反差。其他農藥可以不標注特征顏色標志帶。
第二十四條 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應當以二維碼等形式標注,能夠掃描識別農藥名稱、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等信息。信息碼不得含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文字、符號、圖形。
每個儲運、銷售的農藥包裝均應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內外包裝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之間應當具有關聯性。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格式及生成要求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象形圖包括儲存象形圖、操作象形圖、忠告象形圖、警告象形圖。象形圖應當根據產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選擇,并按照產品實際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順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標簽中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六條 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符號、圖形,不得標注企業獲獎和榮譽稱號。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每個儲運、銷售的農藥包裝應當印制或者貼有獨立標簽,不得與其他農藥或者物品共用包裝、標簽或者使用同一標簽。
第二十八條 標簽上漢字的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條 農藥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于橫版標簽,應當在標簽上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對于豎版標簽,應當在標簽右部三分之一范圍內中間位置顯著標出;
(二)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不易識別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中空、陰影等形式對字體進行修飾;
(三)字體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
(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無法同行書寫外,不得分行書寫。
除“限制使用”字樣外,標簽其他文字內容的字號不得超過農藥名稱的字號。
第三十條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劑型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簽)相鄰位置(直接使用的衛生用農藥可以不再標注劑型名稱),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劑應當標注總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稱及含量應當醒目標注在農藥名稱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簽),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字體高度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品牌標志或商標,同一生產企業僅可使用一個品牌標志或商標。
標簽使用注冊品牌標志或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毒性及其標識應當標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劑型的正下方(橫版標簽)或者正左方(豎版標簽),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
象形圖應當用黑白兩種顏色印刷,一般位于標簽底部,其尺寸應當與標簽的尺寸相協調。
安全間隔期及施藥次數應當醒目標注,字號大于使用技術要求其他文字的字號,并用黑體表示。
第三十三條 “限制使用”字樣,應當以紅色標注在農藥標簽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與背景顏色形成強烈反差,其字號不得小于農藥名稱的字號。
用于轉基因作物的除草劑應當以紅色標注“轉基因作物和轉化體名稱”;用于基因編輯等耐除草劑作物的,應當標注“耐除草劑作物”。
第三十四條 標簽中不得含有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一)誤導使用者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的;
(二)衛生用農藥標注適用于兒童、孕婦、過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號、圖形等;
(三)夸大產品性能及效果、虛假宣傳、貶低其他產品或者與其他產品相比較,容易給使用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
(五)含有保證高產、增產、鏟除、根除等斷言或者保證,含有速效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
(七)其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標簽和說明書上不得出現未經登記批準的使用范圍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圖形、符號。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應當標注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企業或者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之外,標簽不得標注其他任何企業或者機構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十七條 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經核準后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證書編號、生產日期、企業聯系方式等產品證明性、企業相關性信息由企業自主標注,并對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變更標簽或者說明書有關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內容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申請重新核準。
農業農村部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核準決定。
第三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監測與評價結果等信息,可以要求農藥登記證持有人修改標簽和說明書,并重新核準。
第四十條 標簽和說明書重新核準三個月后,不得繼續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農業農村部公布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現有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與本辦法不符的,應當自20 年 月 日起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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