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有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與辦法不符的,應當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辦法》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同時,新《辦法》對于農藥標簽上商標的標注做了適當的修改,第三十一條規定:“ 農藥標簽和說明書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標注在標簽的四角,所占面積不得超過標簽面積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號不得大于農藥名稱的字號”。那么根據新的《辦法》,企業如何在農藥標簽上規范的標注商標呢?
1、商標使用與類別
根據新《辦法》第三十一條,農藥標簽上只能標注已經有效注冊的商標,即帶®標志的商標,不得標注帶有TM的商標;老的《辦法》對于商標是否取得正式注冊沒有要求。大田及衛生用農藥一般應當使用第5類商品商標,也有少數企業使用第1類或第31類等商品商標。
2、標注位置
新《辦法》對商標在標簽上的標注位置做了更嚴格的要求,只允許標注在四角,不允許標注在邊上;老《辦法》中規定商標可以標注在標簽的邊或角。
3、商標數量
新《辦法》對于商標數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標注的商標為有效的注冊商標即可。企業可以只標注1個,也可以標注2個或2個以上。
4、商標排版
新《辦法》對于商標的排版方式沒有明確規定,當企業使用2個或2個以上商標時,可以上下排版或是左右排版,但是需要滿足商標標注位置、所占面積大小和文字大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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