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歐盟委員會在官方公報上正式發布了禁止用于植物保護產品(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簡稱PPP)中助劑的判定標準法案 (EU) 2023/574 ,此法案條例將適用于自2023年4月3日起提交的PPP產品授權的申請(包括產品的申請,更新和修改)。
法規 (EU) 2023/574 的附件共列出了10 條不可接受的助劑標準,且規定了這些不可接受的助劑列入法規(EC)1107/2009附件Ⅲ(禁用助劑清單)中的評估程序,符合判定標準的有可能正式列入附件III禁用助劑清單。
在成員國評審PPP的申請期間,如認為某助劑符合法規 (EU) 2023/574附件中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標準時,成員國必須通知其他成員國、歐盟委員會和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EFSA也將對該助劑展開獨立的評估,歐盟委員會隨后將提交一份法規草案用以規定例如: 列于法規 (EC) No 1107/2009 的附件 III 中的助劑,將視情況受到使用限制的約束;或修改;或刪除/添加。
10條不可用于植保產品(PPP)助劑的判定標準 | |
1 | 物質被歸類為致突變1A或1B |
2 | 物質被歸類為致癌1A或1B |
3 | 物質被歸類為生殖毒性1A或1B |
4 | 物質被歸類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物質) |
5 | 物質被認定為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PBT物質) 物質被認定為具有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積性(vPvB物質) 或因內分泌干擾特性而引起的高度關注物質 |
6 | 物質被確定為具有干擾內分泌特性 |
7 | 已禁止使用于生物殺滅劑產品類型6的助劑 |
8 | 批準用于生物殺滅劑但限制其在植物保護產品中作為助劑使用的物質 |
9 | 已完成在REACH法規下的農藥助劑注冊,但限制在PPP中的使用的物質 |
10 | 不屬于以上1至9點,但考慮到物質用于生產PPP的實際條件,不符合(EC) No 1107/2009附件II規定的活性物質批準的標準 |
詳細請點擊官方公告鏈接:
瑞旭點評
向歐盟出口農藥助劑,不僅也需要應對REACH法規,還需要符合植保產品法規對于限制性助劑的管理要求,特別是附件Ⅲ禁用助劑清單。
瑞旭集團農化事業部將持續跟蹤并更新農藥活性物質及助劑在美國EPA、歐盟、澳大利亞、印度等的管理及批準狀態,禁限用情況等信息,想了解更多海外登記資訊,歡迎聯系我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