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相關法規修訂主要背景:
歐盟委員會條例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8/1881于2020年1月1日已經實施,其中對納米材料的具體要求需要體現在SDS中。
歐盟CLP法規(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新增了附件VIII (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要求一定條件下需要在SDS中體現唯一性標識符(UFI)。
為符合2018年歐盟委員會“建立一個全面的有關內分泌干擾物的歐盟框架”中對內分泌干擾物的危害信息傳遞要求,需要通過SDS進行傳遞。
法規出臺:
2020年6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法規,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出于對供應商過渡的需求,供應商目前使用的物質/混合物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SDS),應依據更新后的REACH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附件II(Annex II)中的內容,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
CLP SDS的最新變化:
1) 納米形態的物質
如果物質或者混合物中的成分,按照委員會條例2020/878的定義,符合納米(Nanoform)定義,在SDS第1、3部分應寫明產品包含有納米形態并且給出具體的形態。較為常見的納米形態包括:原級粒子、附聚體(agglomerate)或聚集體(aggregate)。
如果物質已經在歐盟REACH法規要求下完成注冊,且注冊涵蓋有納米形態,也應將注冊中指定的納米形態添加到SDS第3部分。
2) 修改顯示限值
將歐盟CLP法規附件I中應列出物質的危險等級、危險類別和濃度限值中吸入危害的限值由原來的“≥ 10 %”改為“≥ 1 %”。呼吸/皮膚致敏物1,1B不變,呼吸/皮膚致敏物1A的限值由原來的“≥ 0.1 %”改為“≥ 0.01 %”。新增一條:含內分泌干擾物的物質含量≥ 0.1 %時也需要顯示。
3) 唯一配方標識符(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
如果混合物產品,按照歐盟CLP法規附件VIII(Annex VIII),具有UFI,則應將此UFI添加到SDS第1部分。UFI是一串16位數的編碼,針對有危害分類的混合物,供應商應按照不同配方生成相應的UFI編碼并且添加在SDS中。
4) 內分泌干擾物
如果物質/混合物中含有符合歐盟REACH法規,歐盟生物殺滅劑法規的修訂文件(Regulation (EU) No 528/2012)或者歐盟植物保護產品市售法規的修訂文件(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中定義的內分泌干擾物,且濃度超過0.1%,應將具體的內分泌干擾物列在SDS第2部分。這些內分泌干擾物對健康、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應分別添加到SDS第11、12部分。
5) 退敏爆炸物
退敏爆炸物是聯合國GHS紫皮書第6次修訂版本中新增的一項分類,歐盟CLP法規在2020年10月生效的更新中,將此分類添加到了CLP法規第2.17章節中。如果物質/混合物具有新增的分類,應將分類信息添加到SDS第2部分。同時,由于退敏爆炸物的特殊性,還應將產品的保質期、驗證退敏的方法和避免意外除去退敏劑的措施,添加到SDS第10部分。
6) 物質/混合物成分信息
在列明物質/混合物成分信息的同時,如果物質/混合物的成分依據歐盟CLP法規具有特殊濃度限值(specific concentration limit),M因子(M-factor)或急性毒性估計值(ATE值),應將這些值都列在SDS第3部分。
7) 理化特性
在第9部分理化信息中,如給出的數據并不是整體混合物的數據應給予指出該數據來自于混合物中的哪種組份。
8) 散裝貨物
對于液體散裝貨物:與舊版要求一致。同時IMO危險等級也要依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Directive 2002/59/EC的附件I (3) B (a)執行;
對于固體散裝貨物:應提供散裝貨物運輸名稱,需要依據防污公約(MARPOL) Annex V說明貨物是否屬于海洋污染物,指明是否僅在散運條件下屬于危險貨物;
對于液化氣散裝貨物:應提供符合IGC規范或其早期版本(EGC規范或GC規范)要求的產品名稱和船型。
中國企業應對:
中國企業的產品出口到歐盟地區,應馬上針對上文提到的變化事項,對已有產品快速排查是否涉及納米形態,是否包含UFI號,是否具有M因子,是否含有內分泌干擾物等,以便有針對性地完成SDS更新,需要依據更新后REACH附件II的格式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