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將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即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具體物質包括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及其酯類、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類、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
具體管理措施如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的管理
- (N-苯基氨基)哌啶,簡稱4-AP,化學文摘登記號即CAS號為23056-29-3,海關編碼2933399073。
- 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簡稱1-boc-4-AP,CAS號為125541-22-2,海關編碼2933399073。
- 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為Norfentanyl,俗稱去苯乙基芬太尼,CAS號為1609-66-1,海關編碼2933399073。
上述3種物質按照《條例》附表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活動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二、大麻二酚的管理
大麻二酚,英文名為Cannabidiol,簡稱CBD,CAS號為13956-29-1,海關編碼2907299020。該物質按照《條例》附表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活動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以醫療為目的大麻二酚的臨床前研究還應當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三、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及其酯類物質、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類物質、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物質的管理
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英文名為BMK glycidic acid,CAS號為25547-51-7,海關編碼2918990042;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物質,是指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與各種醇反應生成的酯類物質,英文名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關編碼2918990042。
3-氧-2-苯基丁酸,英文名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CAS號為4433-88-9,海關編碼2918300021;3-氧-2-苯基丁酸酯類物質,是指3-氧-2-苯基丁酸與各種醇反應生成的酯類物質,英文名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海關編碼2918300021。已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CAS號為16648-44-5)依原有目錄予以管制。
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物質,是指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與各種醇反應生成的酯類物質,英文名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關編碼2932999093。已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的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甲酯(CAS號為13605-48-6)依原有目錄予以管制。
上述3種物質按照《條例》附表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活動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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