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CFDA食監-(2014)31號通知對外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要求》,要求各地按照《審查要求》,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換證審查、生產許可條件變更審查和新建企業生產許可審查工作。通知同時也對各地工作提出了要求,如下:
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二、在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現場審查時,應當按照《審查要求》,對《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附件6《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中的37個審查項目逐項作出審查結論。當《審查要求》中規定的判定標準所有符合項均符合時,該項審查結論為“符合”;當《審查要求》中判定標準的基本符合項、不符合項,其中有1項不符合要求時,該項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
三、要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中第4.9條規定的判定原則,形成綜合評價結論和審查報告,對企業作出準予或者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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