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8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這個名詞被廣大網友熱議不斷。那么,“兩用物項”到底是什么呢?
兩用物項的定義
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常見的兩用物項包括麻黃堿、高錳酸鉀、乙醚、鹽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學品,也包括氰化氫、二氯化硫、氰化鉀等監管化學品。
我國對出口兩用物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根據定義不難發現,由于兩用物項的特殊性質,我國對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的出口管制。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海關等國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下列因素對兩用物項出口目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一)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影響;
(二)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
(三)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的需要;
(四)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相關決議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我國對兩用物項的
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出口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所列兩用物項或者實施臨時管制的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出口經營者應當了解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確定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無法確定的,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咨詢,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答復。出口經營者提出咨詢的,應當同時提供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以及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原因。
出口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
(一)單位因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其與兩用物項出口相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
(二)5年內因兩用物項出口管制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屬于列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管控名單內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獨資企業、代表機構、分支機構;
(四)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海關對兩用物項產品出口的監管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的規定: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出口兩用物項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不能提供出口許可證件的,海關不予放行。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未向海關提交或者未如實交驗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口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出口貨物合同、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證明材料。在質疑期間,海關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質疑、鑒別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兩用物項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或者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無需辦理出口許可證件,由海關實施監管。
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