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危險化學品指令的最根本的一個變化就是CLP法規要求將該產品投放到市場上的企業定期審查該化學品的分類,以保證所有的相關危害都包含在內。這些變化,是CLP法規下的要求,也是REACH法規下的要求。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到CLP法規和REACH提出的分類和標簽制度的方式的變化,這變化微妙但非常顯著。要真正理解這一點,我們需要了解老方法的弱點。CLP的前身是危險物質指令(DSD),該指令的附件列出數百個化學物質的危害。那時候,分類是強制性的,企業沒有修改或添加信息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存在特別值得注意項特別允許進入附件項。關于危險標簽,有關物質的標簽信息,不多不少,不能超過規定的細節。
在這方面存在根本的變化,在附件VI中的分類是強制的,但并不完整,如果需要,將該物質投放到市場上的企業需要加入一些沒有被確認的危害,需要添加分類。這些分類需要盡量多的信息進行評估。這個變化很重要,而且容易引起誤解,這也讓使用該化學物質企業感到驚奇,因為他們發現他們的物質分類和標簽已經改變了,需要采取行動進行風險管理或是張貼混合物標簽。到目前為止另外的分類,大部分來自REACH注冊,但根據CLP法規的要求持續評估危害信息是獨立于REACH法規的。
使用非常廣泛的溶劑二甲苯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CLP附件VI對VI項有沒有特定的靶器官毒性分類。然而在ECHA官方網站上公布的REACH注冊卷宗確認這是有危害分類的,并且公布了所要求的分類和標簽的細節。這些分類是在公眾可得的信息(在CLP法規第5條可以得到解釋),未對二甲苯進行注冊的生產商或是進口商需要將這些危害分類涵蓋在CLP通報中和產品標簽或是安全數據表中。同樣地,含有二甲苯的混合物的進口商和配方上應該將這些信息綜合考慮到產品的分類中。
不幸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物質如二甲苯簡單的通過REACH進行了聯合注冊,這已反映在注冊過程中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了仔細的分類。有一些單獨提交的注冊有些物質(如酒石酸)在分類上有很大的差別。該物質的使用者若是從不同供應商那里采購將面臨困惑,并且在風險評估和混合物標簽方面也面臨很大的困難。最好的建議是充分澄清物質的身份包括雜質。如果不對這些差異進行解釋,供應商不得不進行討論并加以解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若是REACH要求不周,主管機關也贊成不按照REACH要求。
瑞旭技術提醒相關企業,弄清楚自己的產品分類,并貼上適當的分類標簽對企業合乎REACH法規和CLP法規是至關重要的,普遍的建議是優先參考CLP附件VI,在此基礎上,結合已完成注冊數據,才能更好的應對CLP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