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環保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發布通知,要求仍未提交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的登記證持有人于2014年4月1日前補交2013年度新化學物質年度報告。逾期未交的登記證持有人及登記證信息將上報環保部,并建議環保部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中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具體規定詳情如下:
第十六條【申報人資格】新化學物質申報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是中國境內注冊機構。非首次進行新化學物質申報的,近三年內不得有因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規定而被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四十四條【環境保護部處罰事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及時提交獲準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更新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新化學物質首次活動情況報告表或者新化學物質流向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者進口情況的;
(四)未按規定提交實際活動情況報告的。
經過二輪補交通知后,截止至2014年3月10日晚12時,仍有498份登記證未進行年度報告,涉及248家企業。目前,環保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已將未補交的登記證持有人及登記證號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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