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增補《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公告”。公告稱“根據《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通知》(環辦〔2010〕123號)相關要求,我部組織對部分已登記新化學物質進行了審查,現將31種符合要求的已登記新化學物質增補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上述已登記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后,按現有化學物質管理。”
據分析,增補列入《名錄》的31種化學物質中,有12種列入保密部分,僅公告了化學物質類名和流水號等信息。而其他19種列入公開部分,公告信息包括化學物質名稱、分子式、CAS號等詳細信息。
從環境管理類別看,其中有11種物質屬于一般管理類,11種物質屬于危險類,9種物質屬于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
2010年10月15日,《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7號令)正式實施,至今已經超過5年時間。瑞旭技術提醒相關企業注意,根據《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通知》(環辦〔2010〕123號)規定,“按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7號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原登記證持有人應在新化學物質生產或進口活動滿5年后的1個月內向登記中心提交實際活動情況報告,申請將該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申請時需要提交包括申請表、首次活動證明、物質危害性分類、實際活動情況報告等信息。管理部門審核后,將符合要求的化學物質增補列入《名錄》,并進行公告。
已完成登記的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后,將按現有化學物質管理,不再需要開展新物質申報的相關工作。但是,擬變更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物質的登記用途的,原登記證持有人或加工使用者需要按照新物質常規申報程序提交補充材料,重新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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