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號令,即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3年9月12日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10月15日廢止,同時替代的環境保護部第7號令(《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7號令”)正式實施。為保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有序延續,環保部辦公廳曾發布環辦[2010]123號文件,告知“截至2010年10月14日,有實際生產或進口新化學物質活動但未滿5年的原登記證持有人應在滿5年后的1個月內向登記中心提交實際活動情況報告,申請將該新化學物質列入名錄”。
申請列入現有化學品物質名錄(IECSC),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 已登記新化學物質申請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報告表。報告表內容包括報告聲明、已登記新化學物質信息、報告單位信息和實際活動情況。
- 首次活動證明材料。對于首次活動證明材料,17號令下申報的物質原則上需要《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對于未提交過備案表的企業,需要提交企業首次活動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有進口報關單等需一并提供。
- 根據申報提交數據及其后獲得的數據,對申報的新化學物質按照7號令的規定劃分成一般類、危險類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的報告材料。對于物質分類,分類數據需為新化學物質測試報告。如分類時數據采納的是申報時未提交的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也需提供。非測試報告文件,如物質的MSDS等不能作為分類依據。分類需依據《新化學物質危害性鑒別導則(征求意見稿)》。
- 按照7號令指南規定提交的實際活動情況報告。按7號令申報指南的要求填寫實際活動報告。對于下游眾多的進口企業,只需列出主要的下游企業,對于沒有主要下游的企業,可以整體介紹下游情況,舉例列出。
- 信息保護申請。登記時已提交信息保護申請的聲明、申請信息保護的理由、物質信息(包括CAS號、中文名、英文名、中文類名、英文類名、分子式、結構式等)。對于信息保護申請來說,首先需聲明新化學物質申報登記時已申請了信息保護,然后給出進入名錄后仍需進行信息保護的理由。對于申報登記時未申請信息保護的物質,原則上不接受信息保護申請,特殊情況除外。特殊情況如申報物質在申報時申請了發明專利,且在專利中申請了物質信息保護相關內容的等等。申請信息保護的物質的化學品中英文類名應按照《新化學物質申報類名編制導則》命名。
- 其他。
對于由公司重組等原因導致的登記證持有人信息發生變更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由于本次申請工作需在通知當月完成,接到通知的企業需盡快整理材料并遞交,以便及時地完成新物質進入名錄的工作。
明年,中國環保部將通知未申請物質進入名錄的原登記證持有人,要求其盡快提交物質進入名錄申請。未來,中國現有化學品名錄將會定期進行更新,瑞旭技術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中國環保部發布的新增名錄物質清單,避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工作。如您想獲得更多關于新化學物質申請列入名錄的信息,歡迎聯系我們lila.tao@cirs-reach.com。